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5-00154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5-12-15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15〕72号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15-12-11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的通知
《眉山市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眉山市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危险性分析
2.1 管辖地区、单位概况和危险源分布
2.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3 应急管理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管理机构及职责
3.2 现场救援指挥部职责
3.3 应急工作组职责
4 预防与预警
4.1 事故预防
4.2 预警行动
4.3 事故等级划分
4.4 信息报送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2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5.3 Ⅲ级应急响应
5.4 IV级应急响应
6 信息发布
6.1 发布原则
6.2 发布内容
6.3 发布形式
7 后期处置
7.1现场和设备的处置
7.2责任主体
7.3事故调查
8 保障措施
8.1 通讯与信息保障
8.2 应急队伍保障
8.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8.4 经费保障
8.5 其他保障
9 培训与演练
9.1 培训
9.2 演练
10 奖惩
10.1 奖励
10.2 责任追究
11 附则
11.1 术语和定义
11.2 维护和更新
11.3 制定与解释
11.4 应急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保护职工安全健康和公众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眉山市内民爆行业生产、销售企业在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并指导区县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事故应急和编制民爆行业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范,把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放在第一位,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统一领导、分级分类负责原则。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四川省国防科工办的业务指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利用国家和当地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各区县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急机构作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分级响应原则。眉山市、区县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事故大小、危害程度并依据反应快捷、救援有效的要求,实施分级响应,开展应急救援。
科学规范原则。应急预案的制定,要经过危险因素辨识、事故类型与风险分析、危险源评估、应急救援措施制定和专家评审等过程,力求形成科学、规范、实用、有效的应急预案。科学技术是推动行业安全的重要手段,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取先进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严格依法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有效的处置事故灾难,切实维护公众的权益,使应对事故灾难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平战结合原则。应急预案实施后,应定期组织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以确保其内容和措施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应保证应急机构及人员、装备处于备防状态,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快速、有效地投入应急工作。
2危险性分析
2.1管辖地区、单位概况和危险源分布
目前,眉山市共有民爆生产企业0户(按照民爆生产许可证统计)、销售企业2户,分公司2家,民爆仓库2处,分布在仁寿县和洪雅县。销售企业中,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硝酸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总则第2条规定,硝酸铵的销售和购买纳入民爆物品管理,生产和储存不属于民爆物品管理范畴。
2.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民爆物品具有易燃易爆危险属性,在生产、储存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风险有:
2.2.1爆炸。
民爆物品在生产、储存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爆炸事故。
2.2.2燃烧。
民爆物品在生产、储存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燃烧事故。
2.2.3急性中毒。
民爆物品在生产、储存过程中,可能在燃烧、爆炸后造成急性中毒事故。
2.2.4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过程中的其他伤亡事故。
2.2.5企业职工情绪变化、人事变动、思想变化等不确定因素的发生,可能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带来事故。
3应急管理机构及职责
3.1应急管理机构及职责
眉山市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设置框图如下:
各区县人民政府 |
市级民爆物品事故应急管理机构 |
县级民爆物品事故应急管理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 |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
指 挥 长:分管市领导
副 指 挥 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
市商务局局长
市公安局局长
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新闻办、消防支队等单位。
市民爆物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眉山市民爆物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民爆应急指挥部)负责我市民爆物品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民爆物品事故的等级提出应急处置的原则和要求;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市级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民爆物品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应对民爆物品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及时研究紧急状态时民爆物品处置的重大事项,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防科工办民爆物品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督导)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爆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市民爆物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市民爆物品事故应急办公室(简称市民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民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担市民爆物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全市民爆物品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并贯彻实施;负责全市民爆物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实施、培训、演练等工作;指导、督促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各类民爆物品事故应急预案。在事故发生时:积极主动地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按照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在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组织协调我市民爆物品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行动以及应急救援。
3.1.2市民爆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相关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器械的紧急调用。
市公安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按照中编委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充分履行职责,制定爆炸事故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到组织、人员、责任三落实,同时,督促、指导区、县公安机关制定相应的方案和应急预案,搞好演练培训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做好民爆物品事故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交通管理和案件侦破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工伤、工亡和工亡职工亲属的赔付,负责对死亡职工进行殡葬处理,协调当地民政部门对有困难的伤亡职工家属,给予适当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应急工作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应急经费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和实施道路保通,做好运输组织,确保应急人员、物资和设备的紧急运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市商务局:贯彻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检查市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培训、演练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事故应急预案协调纳入地方应急救援体系;及时将事故和应急救援等重要信息向省国防科工办、市人民政府和生产销售企业应急机构传递;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协调有关事故应急机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保护公众健康工作,具体按照《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危害区域的环境污染监测,为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提供环保方面的技术支持。
市安全监管局: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反应,协调市内相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事故应急工作提供相应支持。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发生后的新闻发布工作和新闻报道工作。
消防支队:参与民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工作。
3.2现场救援指挥部职责
必要时,由市民爆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由省国防科工办和眉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省、市民爆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和协调;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险情监测、监视;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事项;根据现场情况发展,对预案实施效果作出初步评估,提出调整或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负责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做好善后工作;当现场情况发生急剧变化时,现场指挥有权采取本预案未明确的合理行动。
3.3应急工作组职责
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设8个应急工作组,其具体职责如下:
信息处理组:从事发地区县民爆物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安、安监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信息接收、核实和汇总,及时报告和通报,传达上级指令,反馈指令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负责事故新闻的对外发布。
现场处置组:从事发地区县民爆物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安、安监、企业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现场控制、抢险救援、清理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从事发地区县卫生部门、有关医院抽调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
监测监视组:从事发地民爆物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安、安监、环保、卫生、工会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测监视,及时提供现场信息;对现场险情发展趋势、应急反应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提出建议。
警戒警备组:从事发地区县民爆物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现场保护、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护。
事故调查组:从事发地公安、安监、监察、消防、工会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事故原因的调查工作。
善后处理组:从事发地民爆物品安全监管部门、安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遇险获救人员的安置、受伤人员救治以及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等工作。
后勤保障组:从事发地民爆物品安全监管部门、交通、通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保障现场指挥部与省应急指挥部之间、现场指挥部与救援现场之间的通信和信息网络畅通,负责提供交通、通信和现场指挥部供电、照明等,负责解决现场指挥部工作人员的餐饮和休息场所。
4预防与预警
4.1事故预防
区县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危险源评估、安全评价、隐患排查等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进行隐患整改。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现状、危险源发布、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情况,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预测事故风险,采取防范措施,切实强化危险源管理。
4.2预警行动
4.2.1预防预警体系
各区县民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加强预防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完善预防预警的设备、设施,同时加强与公安、交通、消防、气象、水务、地震等部门信息共享和预防预警的联动机制,形成市、区县上下一体、多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预警体系。
4.2.2预警发布
市商务局接到民爆事故报警后,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预警发布。
4.3事故等级划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将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4.3.1 I级。适用于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社会危害及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
4.3.2 II级。适用于发生造成10—29人死亡,或危及30—49人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社会危害及影响重大的事故。
4.3.3 Ⅲ级。适用于发生造成3—9人死亡,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
4.3.4 IV级。适用于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使用单位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即可完全控制,损失及危害没有扩大可能性的事故。
4.4信息报送
4.4.1信息上报
信息上报应遵循快捷、迅速、准确、条块结合的原则。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1.1 I、II、Ⅲ级事故报告程序
发生事故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以下简称事发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当地区县、市相关部门报告。各区县、市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办)、省国防科工办报告。
4.4.1.2 IV级事故报告程序
事发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当地区县、市及相关部门报告。市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和省国防科工办报告。
4.4.1.3 发生造成人员轻伤的燃爆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单位应在48小时内报告省国防科工办民爆处。
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简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发展趋势)、原因初步判断、现场处置和救援情况等。
4.4.2信息传递
当市内发生较大以上民爆物品事故时,市商务局应将有关情况即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办)、省国防科工办,同时将事故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由指挥部统一组织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事故应急工作。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针对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将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不同的等级。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应急响应级别。Ⅰ级响应对应于Ⅰ级,Ⅱ级响应对应于Ⅱ级事故;Ⅲ级响应对应于三级事故;IV级响应对应于四级事故。
5.2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5.2.1启动条件和程序
当发生Ⅰ级、Ⅱ级事故时,由省民爆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5.2.2应急响应行动
按照省应急指挥部要求,眉山市自动启动《眉山市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5.2.3应急响应终止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省民爆应急指挥部宣布结束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响应结束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将事故有关现场资料交事故调查组,市民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后期处置工作;应及时做好应急响应行动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报市民爆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和省国防科工办。
5.3Ⅲ级应急响应
5.3.1启动条件和程序
当发生Ⅲ级事故时,市民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民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民爆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5.3.2应急响应行动
5.3.2.1市民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民爆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事故情况,并同时上报省国防科工办。有关区县、事发企业和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3.2.2市民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副指挥长、指挥长同意召集主持会商会,有关市民爆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区县民爆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参会,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长对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作出部署。
5.3.2.3市民爆应急指挥部将启动应急响应事故救援和基本情况报市政府,并通报市民爆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5.3.2.4经请示市民爆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同意,组织由市商务局领导带队,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市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2小时内出发赴一线指导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根据需要,在2小时内派出市民爆应急指挥部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3.2.5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市民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2小时内发出物资调拨令,有关部门及时做好事故救援资金、物资下拨、事故现场清理、保护和运输保障。
5.3.2.6市民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5.3.3现场指挥救援
Ⅲ级事故发生后,市民爆应急指挥部派出由政府部门人员和应急专家组组成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以下相关工作。
5.3.3.1按照属地为主原则,结合险情级别,要求区县相关人员立即进入现场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市级民爆应急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入具体抢险救援岗位,指导、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熟悉掌握救灾现场情况,确定救助区域,明确救援任务,根据现场实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措施。建立良好的应急通讯机制,实施有效的通信保障。
5.3.3.2现场指挥部主要采取如下措施:划定警戒区域,对交通进行管制;紧急抢救受伤、被困人员,疏散现场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监视;实行24小时巡逻,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现场,由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必要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商请武警部队或驻川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3.3.3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指挥部视情况做出决策,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5.3.3.4事发地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拉警戒线,防止人进入危险区域。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5.3.4应急响应终止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市民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终止Ⅲ级响应的请示,报市民爆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宣布结束Ⅲ级应急响应。
响应结束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将事故有关现场资料交事故调查组,市民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指导事发地区县做好后期处置工作;及时做好应急响应行动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报市民爆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和省国防科工办。
5.4IV级应急响应
5.4.1启动条件和程序
当发生IV级事故时,区县民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V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县民爆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IV级应急响应。
5.4.2应急响应行动
区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市民爆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指导处置工作。
5.4.3应急响应终止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区县民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终止IV级响应的请示,报区县民爆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结束IV级应急响应。
响应结束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将事故有关现场资料交事故调查组。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做好后期处置工作。区县民爆应急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应急响应行动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报市民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信息发布
6.1发布原则
信息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6.2 发布内容
事故动态信息均由市民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审核,按《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发布。
6.3发布形式
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7后期处置
7.1现场和设备的处置。对发生事故后的生产现场、设备和建构筑物,应按照《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拆除处理安全管理规程》规定进行编制《拆除销爆方案》,经四川省国防科工办组织专家评审批准后,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后,应组织人员清点雷管、炸药等民爆物品是否有遗失,有遗失的需要追回。
7.2责任主体。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后的污染物、灾后恢复重建、有关人员和征用物资的补偿、受伤人员的救治、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7.3事故调查。应急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正式进驻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机构向事故调查组提供移交相关事故情况材料。
8保障措施
8.1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民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事故现场指挥的通讯联系依托和利用现有通讯资源。当现有通讯能力不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时,应启动备用通讯手段;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
8.2应急队伍保障
市民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民爆物品安全事故灾难的性质特点,组建应急专家组,成员主要由民爆行业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平时,在市商务局组织指导下,深入行业内部,全方位把握市民爆行业动态,分析研究发生事故的潜在因素,参与市应急预案演练,提出应急救援合理化建议。民爆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结合事故现场实际,进入现场实地勘查,查找事故原因,重点排除爆炸隐患,有针对性的制定应急救援措施,实施严密有效的救援,防止施救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生命财产损失,并与安监、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等行业的技术专家共同协调应急救援事宜。根据平战结合和事故应急的需要,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要合理设置事故应急专家队伍、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和其他应急队伍。
8.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应急机构应当根据各自应急预案和相关救援工作的需要,事先做好各种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的自防自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护、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等事故应急器材装备的准备,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
8.4经费保障
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精神,民爆物品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由企业按照该办法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本企业对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应急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维护、应急救援装备和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等的必要资金应予以保证。并用于本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应急救援工作中由财政负责的经费按《眉山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8.5其他保障
8.5.1交通保障
各级铁路、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优先保证抢险人员和应急物资的运输,适时实行交通管制,密切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8.5.2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主要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偷盗民爆物品的行为,防止民爆物品流失,保证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事发地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正常社会治安秩序。
8.5.3技术保障
组建应急专家组,建立专家信息库,为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8.5.4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按照《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实施相应的医疗应急救援方案,有效完成医疗救援、伤员转送和救治工作。
9培训与演练
9.1培训
各民爆企业和各区县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应急宣传培训工作,将应急知识培训纳入员工安全培训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宣传画等形式手段进村进户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增强群众预防民爆事故的自觉性,提高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同时,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抢险专职人员的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
9.2 演练
市民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制定本应急预案演练计划,会同相关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实战能力,演练后应进行评估、总结和修订。
各民爆企业和各区县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以提高应急指挥、现场处置和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的协同配合能力,并根据演练暴露出来的缺陷,不断更新、完善和改进应急预案,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10奖惩
10.1奖励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0.1.1完成事故应急任务成绩显著,有效地防止重大损失发生的;
10.1.2抢险、排险工作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
10.1.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10.1.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对民爆应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应急指挥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表彰或省应急指挥部报请省政府表彰和奖励;对应急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10.2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0.2.1不认真执行预案,拒不履行事故应急救援义务,造成事故及损失扩大,后果严重的;
10.2.2违反国家有关重大事件报告的规定,拖延、瞒报或弄虚作假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10.2.3事故应急状态下不服从命令和指挥,严重干扰和影响应急工作的;
10.2.4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资金、物资的;
10.2.5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10.2.6严重影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施的其它行为。
11附则
11.1 术语和定义
11.1.1民爆物品: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11.1.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 维护和更新
本专项预案由市商务局组织制定,并在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编制应急预案简本。市级各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使用单位,按本专项预案的规定分别落实相关工作。
遇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新的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民爆行业体制变化或职能调整,市商务局结合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对本预案体系及其职能做相应的修改、调整和完善并报市政府批准。
11.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并解释。
11.4 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6月20日印发的《眉山市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眉府办发〔2007〕24号)作废。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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