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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5-0013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5-10-16
 文  号  眉府办发〔2015〕55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15-10-08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5-10-08 眉府办发[2015]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监管体系

  市政府设立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机构为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由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组成。

  食品安全的行业和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职能。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本辖区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具体工作的共同监管体系,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监管职责,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各部门监管责任以及乡镇(街道)管理职责。

  二、明确监管职责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统一指导、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定期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和协调处理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定期听取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情况汇报,督导各部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对区县政府和市级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和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具体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各项计划、决议、表彰、奖励等事项的督办、检查和落实,起草文件,编发简报,承办会议。

  (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3.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4.做好食品监管信息安全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向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统计报表;

  5.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6.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7.成员单位接到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在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并派员赶赴现场,协同有关部门应对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农业、林业、卫生、粮食、畜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是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部门职责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1.农业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水产品养殖环节、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运输、储存等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经营和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行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等。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3.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食品生产企业申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国家标准,负责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下放或授权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等。

  4.质量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对食品相关产品推行质量诚信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承担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等。

  5.林业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食用林产品生产、运输、储存、加工、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严把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准出关,不断完善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等。

  6.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实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把好粮食质量安全关;指导粮食行业的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等。

  7.畜牧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畜禽产品养殖、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畜禽产品运输、储存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饲料、兽药等养殖投入品的监管,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违禁兽药的违法行为;负责畜禽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的策略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指导,加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保障等。

  (五)部门、行业(系统)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是本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的主管部门,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是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六)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协管职责。

  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环境保护、水务、商务、文广新、城管执法、工商等部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各食品安全职能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分管责任。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建立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会议,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

  (二)建立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市卫计委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三)建立信息报告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并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四)建立评议考核制度。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和市本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能力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五)建立责任约谈制度。市政府对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或区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市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或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六)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处置不力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县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厘清职责边界,法定职责必须为;合理划分县级与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基层食品监管部门要做到有岗、有人、有责、有手段,确保责任落到实处。

  (二)细化制度。市级食品安全职能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完善具体的监管制度,细化监管办法和监督检查办法,创新监管手段,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三)加强督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牵头抓好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完善,做好各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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