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5-00105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5-07-30 |
文 号 | 眉府办函〔2015〕94号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15-07-27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民政基层基础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民政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巩固民政基层基础工作,实现基层民政有机构、办事有人员、工作有规范、服务有标准、运行有保障,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重点建设,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一)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到2017年,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2.8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达到35张,建成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304个,养老服务设施覆盖90%的城市社区和50%的农村社区,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供给、高端有市场”的发展格局。探索建立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国家标准,依托敬老院建设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继续保持全省领先。建成市第二福利院并投入运行。
(二)完善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到2017年,各区县建成4个以上功能完善的县级应急避难场所,所有乡镇(街道)设立应急避难点。力争各区县建成1个救灾物资储备库,多灾、易灾和边远、高寒山区乡镇设立物资储备点,形成完善的物资储备体系。强化救灾专用设备配备和减灾救灾工作信息化建设,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实现省、市、县、乡四级互联互通。“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向农村延伸。
(三)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所有乡镇(街道)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加快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和信息平台建设,全面开展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按照“应救尽救”原则,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规范临时救助申办程序。继续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扩大救助病种和范围,县级财政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逐步提高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
(四)强化村(社区)阵地建设。各区县政府要通过盘活社会资源、新建和改扩建、开发项目配建等方式,加大村(社区)阵地建设力度,社区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街道(乡镇)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完善村(社区)服务内容,按照服务活动场所最大化原则对村(社区)用房合理布局,增强服务功能。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社区基础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提高社区网格化、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基层公共服务均等化。
(五)推进社会事务基础建设。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管力度,各区县财政应给予建设补助和管理经费支持。到2017年,农村公益性公墓乡镇覆盖率彭山区、洪雅县达到80%,东坡区、丹棱县、青神县达到50%,仁寿县达到30%。深化殡葬惠民政策,按照“扩面、提标、增项”的原则,逐步实现全市全民惠民殡葬。大力推进区县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设,力争全部创建或达到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各区县建立家暴庇护中心,在全市推广仁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经验,做好收养评估试点工作。新建市儿童福利院投入使用。加强优抚事业单位建设,统筹推进军休所、光荣院、烈士陵园建设。
二、强化规范管理,不断提升民政服务水平
(一)业务工作标准化。民政部门要根据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民政责任清单和业务内容,制定办理流程、政策依据、服务标准,完善民政服务标准体系,推动民政事业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发展。
(二)制度建设科学化。民政部门要把建章立制作为民政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程,围绕群众关心关注和反映突出的问题抓建章立制,构建程序清楚、职责明确、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制度管长远的根本作用,有力推动各项工作开展。
(三)档案管理规范化。民政部门要以规范档案管理为抓手,建立台账,摸清家底,提高民政服务管理的精细化水平。重点建立完善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三类民政基础工作台账:一是人员对象类台账,包括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军队退役人员、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困境儿童、受灾困难群众等;二是组织类台账,包括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三是设施类台账,包括县、乡、村(社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办公场所等。
(四)工作手段信息化。加快建立全市民政综合业务信息平台,统筹数字民政系统对外服务功能,逐步建立和完善民政服务对象基础数据库,不断充实完善民政信息服务内容,促进社会公众能够依托信息化平台了解民政政策、办理民政业务。
三、强化工作保障,营造更加良好工作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民政基层基础工作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巩固基层政权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财、物等工作保障,推动基层民政工作上档升级。要将养老服务、防灾减灾、村(社区)阵地、农村公益性公墓等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特别要在“十三五”规划中扩大民政公共服务设施的覆盖范围,大力推进民政民生项目建设,提升民政公共服务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民生保障和社会建设工作。
(二)理顺职能职责。进一步明确村(社区)职能边界,凡属于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村(居)民委员会;凡交由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应当经区县政府同意,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对需要村(社区)协助落实或委托村(社区)办理的其他事项,应由责任主体与村(居)民自治或社会组织签订委托协议进行协助。
(三)加强机构建设。一要充实工作力量。各区县要在核定的乡镇(街道)机构限额和人员编制总额内,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民政工作任务等因素,配足配强专职民政工作人员。二要落实经费保障。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民政基层基础工作的经费保障,相关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民政事业经费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民政、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层民政事业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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