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5-00103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5-07-30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15〕41号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15-07-27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5〕5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全面开展“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继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后又一重大改革举措。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维护交易安全、消除监管盲区的有效途径,是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须选择,对进一步促进企业注册实现最大程度便利化,营造更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持续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2015年8月底前,在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非法人企业),依托市“三证合一”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按照“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信息共享、核发一照”的模式,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工商、质监、国家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国税)、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地税)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政务服务中心企业“三证合一”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统称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工商、质监、国税、地税数据共享、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核发“一照三号”营业执照。
第二阶段: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2015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与全国同步开展“一照一码”登记,即:将工商、质监、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基本要求
(一)实行“一照三号”营业执照的认可和应用。实行“三证合一”登记改革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全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单位都要予以认可和应用。企业在省、市行政区域外从事活动确需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的,由质监、国税、地税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营业执照,予以制发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相一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二)实行一个窗口办理。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要求,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公示、发照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在本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综合窗口,实行一个窗口统一收件,统一录入,统一发照。
(三)实行“一表”登记申请。以方便企业办事、简化登记手续、降低行政成本为出发点,按照企业不重填报登记申请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工商、质监、税务要依法梳理申请事项,统一明确申请条件,整合简化文书规范,实行三证合一“一套材料”和“一表登记”申请,并在“一窗受理”窗口公示申请条件和示范文本。
(四)实行审查信息共享互认。加大信息化投入,充分利用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各相关业务信息系统之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信息互认。对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共同审查的申请材料和登记事项,已经工商部门审查的,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四、审批流程和办理时限
(一)综合窗口收取“三证合一”登记(包括设立、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当日内,应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申请材料分别传递给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四部门登记窗口。同时,要通过信息平台跟踪掌握审批办理的进度情况。
(二)工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和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登记申请信息后,对工商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核准意见,并于当日将核准信息上传至信息共享平台。
(三)质监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和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工商核准登记信息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审核,并于当日将组织机构代码发送至信息共享平台。
(四)国税、地税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和信息共享台推送的工商核准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审核,并于当日将税务登记证号发送至信息共享平台(对不需要办理国税登记的,由国税将相关意见反馈给综合窗口)。
(五)工商窗口收到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核准(或确认)登记信息后,当日应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在打印营业执照上予以加注,并向申请人颁发“一照三号”(国、地税务登记证号不一致的为“一照四号”)的工商营业执照。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上建立由市工商局为牵头单位,市工商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参加的眉山市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全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推进工作。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按时推进。市、区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进一步明确“三证合一”登记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
(二)加强保障、协同推进。各区县政府要积极为推进实施“三证合一”改革创造条件,所需工作经费尽可能通过现有经费渠道解决,确需增加的,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予以支持;要积极落实工作所需场地、人员、设施等配置和提供本地信息共享平台网络的技术保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搞好分工协作,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和参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8日印发
【关闭窗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