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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5-0008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5-07-06
 文  号  眉府办发〔2015〕34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15-07-01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5-07-01 眉府办发[2015]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

  
眉山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明确购买程序,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14〕63号)、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项的管理。

  第四条购买主体于每年2月底前拟订当年购买服务项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审定后,由财政部门批复计划,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当地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原则上限于年初预算已确定项目,若未纳入年初预算确需实施的项目,在落实资金来源前提下可纳入当年计划。

  第五条购买主体根据批复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服务项目涉及工程的,按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执行。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在第六条规定之外的服务项目,参照政府采购有关方式组织实施,可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购买主体按照采购计划和需求制定采购文件,并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报刊、电视台等媒体进行为期不少于10日的公示。购买主体组织随机抽取的专家和购买方代表成立采购小组,与报名供应商进行磋商谈判,在符合采购需求、服务相等的前提下,选择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承接服务方,并将谈判结果及有关资料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若两次挂网公示采购均未成功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直接与本地社会力量谈判采购。

  第八条承接服务方确定后,应在当地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示5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合同实施购买服务。如有异议,参照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有关程序办理。

  第九条购买主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合同约定对社会力量完成的服务项目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十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购买主体凭中标(成交)通知书、购买服务合同和验收记录等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到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资金结算。100万元以上大型项目经财政部门同意,可按进度实行预拨,但预拨额度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

  第十一条强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全过程监督,做到依法依规实施。财政部门严格审核项目真实性,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加强购买服务履约验收监督,将履约验收监督结果作为资金安排和选择社会力量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并不定期抽检项目,对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扣减购买主体指标,并责令其追回资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程序,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审计部门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纳入审计计划,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监察部门应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领域违法行为的问责查处力度,依法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公务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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