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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5-0007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5-06-08
 文  号  眉府办发〔2015〕26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5-06-03  有效性  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5-06-03 眉府办发[2015]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  
 
    
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眉山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市知名商标)  
 
  的认定审查工作,切实保护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知名商标是指在眉山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产品商标、服务  
 
  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四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的  
 
  原则。  
 
  第五条区县工商和质监部门负责市知名商标推荐、初审工  
 
  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组织管理  
 
  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组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认定市知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原则,商  
 
  标注册人可自行申请,也可由商标注册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申  
 
  请。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使用并授权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商标权属无争议;  
 
  (四)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中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  
 
  册证》上核准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  
 
  色组合范围相一致;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眉山市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  
 
  优良、稳定、售后服务良好,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六)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  
 
  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七)申请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八)申请人近3年无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其他  
 
  知识产权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申请人未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经营异常  
 
  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  
 
  良信用记录”,近三年无其它严重违法行为。  
 
  第七条商标权利人按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向商标注册地的  
 
  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下同),并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一)经法定机关签章的身份证明或在本市依法注册主体资  
 
  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核准转让、变更、续展等证明  
 
  复印件;  
 
  (三)《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产量、质量、销售额、纳  
 
  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在眉山市行业同类同  
 
  档中的排位情况;  
 
  (五)该商标广告发布与宣传,参与公益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六)申请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取得或必须取得的各种生产许可证、资质证、环境评估、质量体系证书等材料;近3年来获得市级部门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在市级以上博览会参展及获奖情况复印件。  
 
  第八条行业协会应当如实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区、县工商质监部门提供有关行业排名的证明文件;尚未组建行业协会的,可由行业主管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区、县工商质监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收到商标注册人  
 
  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转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  
 
  材料;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10日内予以补正,  
 
  逾期不补正的,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受理且符合条件的商标应当在市级媒  
 
  体上进行初审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采用书式材料申报,在每年6月1日—6月30日直接向当地工商质监部门申报。  
 
  第十条初审公示结束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没有提出异  
 
  议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审核中  
 
  有必要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  
 
  意见的,应当征求意见,或委托有关组织进行社会调查。  
 
  第十一条审核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报眉山市知名商标认  
 
  定委员会评审认定。  
 
  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监分局、市消委会、市民经办等16个单位不少于16人组成,集体行使认定职权。  
 
  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二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由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  
 
  会五分之四以上的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参加表决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的即为通过。  
 
  第十三条经市政府审定的市知名商标,由市政府颁发《眉山市知名商标》牌匾和证书,并在市级媒体上公示。  
 
  第十四条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前3个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市知  
 
  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审认定,符合本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确认并通告,每次续展  
 
  有效期为3年。逾期未申请复审认定或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该  
 
  知名商标失效。  
 
  第三章权益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及授权使用人可以在其商标  
 
  注册核定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标明“眉山市  
 
  知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未经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或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眉山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  
 
  第十六条市知名商标认定生效后,他人以市知名商标相同  
 
  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  
 
  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第十七条市知名商标的使用、管理、保护由企业或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指派的商标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八条市知名商标在异地被假冒侵权,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应积极向商标所有人提供咨询、协调服务,帮助商标所有人维  
 
  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市知名商标可优先推荐参加省著名商标、中国驰  
 
  名商标的申报认定。  
 
  第二十条市知名商标在同类商品中受以下保护:  
 
  (一)他人不得将与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注册商标使用;  
 
  (二)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市知名商标相应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二十一条在非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其要素组合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未注册商标使用,且暗示该商品与知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知名商标所有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市知名商标的,该商标的市知名商标资格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由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撤销其市知名商标资格,收回牌匾和证书,并在认定公示的媒体上予以通告:  
 
  (一)在推荐、评审和认定市知名商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市知名商标资格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认定的;  
 
  (三)市知名商标在有效期内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第五、六、七款规定条件的;  
 
  (四)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超越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眉山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责令其限期整改后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市知名商标审核、认定、保护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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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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