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5-00064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5-05-08 |
文 号 | 眉府办函〔2015〕52号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15-05-04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
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促进住房消费的实施办法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财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67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有效盘活结余资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提高思想认识
住房公积金对于改善民生、发展房地产市场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14年10月以来,有关部委先后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4〕19号)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等文件后,我市迅速行动,积极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和资金运用率均排名全省前三位。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与房地产市场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政策,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增强工作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放宽提取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落实工作措施
(一)继续执行提高贷款额度政策。市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全市经济稳定增长的二十六条措施》(眉府办发〔2014〕25号)执行时间于2015年6月30日期满后,继续执行全市公积金贷款额度35万元。
(二)进一步降低购房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由原“90平方米及以上30%、90平方米以下20%”统一调整为20%;二手房最低首付比例由原40%调整为30%。对拥有1套住房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由原50%调整为30%;二手房最低首付比例由原50%调整为40%。
(三)继续推行宽松异地贷款政策。对外地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限制本人必须持有眉山户籍。
(四)努力优化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受理、审核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眉山市范围内缴存职工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需开具缴存证明,取消借款人到购房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房屋产权产籍环节。
(五)取消住房贷款中间费用。继续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彻底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实现“零收费”,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六)进一步扩大提取范围。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租住商品住房的,暂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的每年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8000元,今后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取消租房提取须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流程,职工租房提取公积金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再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宣传引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区县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政策优势、办理流程和服务指南,鼓励缴存职工通过提取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促进住房消费。
(二)加强督查指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督查和指导,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区县要责令限期整改。
(三)加强考核和评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的考核,定期通报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放情况。同时,抓好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督导各地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促进住房公积金有效、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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