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4-00139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4-12-22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14〕68号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14-12-16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
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
(三)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四)开发利用重大自然资源;
(五)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决策起草部门”)组织起草决策草稿。决策草稿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等内容,并附决策起草说明。
起草决策草稿应当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起草前应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六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咨询意见。
第七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就决策草稿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环境生态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
第八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就决策草稿征求本级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意见。
对拟不采纳的其他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反馈意见,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作出专门说明。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其他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意见修改形成决策征求意见稿。
第九条 决策征求意见稿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公众可就决策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提出其他决策方案。
第十条 决策起草部门除依照第九条规定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外,还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决策起草部门应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决策征求意见稿,并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包括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决策草案形成后,应当报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提交审议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政府审议。
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应符合政府法定权限;
(二)草案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草案起草过程应符合规定的程序。
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起草部门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将决策草案提请政府审议,并报送以下材料: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合法性审查内容、决策草案和起草说明、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以及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听证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暂缓审议的决定。
第十七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决策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公众媒体公开。
第十八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实行决策后评估制度。决策执行后由决策执行部门组织评估,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 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根据评估报告,对决策作出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规定制定完善决策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适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第二十三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往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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