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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4-0011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4-11-05
 文  号  眉府办发〔2014〕54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14-10-27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4-10-27 眉府办发[2014]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7日

  眉山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成立眉山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考核工作,对各区县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各区县政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2、3、4;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考核工作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2月底前报送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各区县政府要在每年2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区县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 在考核期内,审计机关实施的水资源费审计结果,应作为考核评分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市水务局在每年7月底前将上年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和水利厅,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经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政府每年对考核为优秀的区县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眉山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眉山市各县(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3. 眉山市各县(区)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4. 眉山市各县(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附件1

  眉山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钟 毅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廖宇勇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 俊 市水务局局长

  成 员: 王晓丽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牟长海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何 健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曾维刚 市教育局副局长

  邱云祥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 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吴建清 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张 明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王新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郑绍飞 市水务局副局长

  白 炼 市农业局副局长

  叶志远 市林业局副局长

  吕 泓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刘卫红 市审计局副县级干部

  邹水清 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何建琼 市工商局副局长

  宋忠宁 眉山质监局副局长

  徐 驰 市目标绩效办主任

  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由郑绍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附件2

  眉山市各县(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单位:亿立方米
县(区) 用水控制总量 其中地下水开采控制量
2015年 2020年 2030年 2015年 2020年 2030年
东坡区 4.11 4.62 4.90 0.173 0.17 0.17以内
仁寿县 4.53 4.95 5.20 0.224 0.22 0.22以内
彭山县 2.05 2.26 2.38 0.078 0.077 0.077以内
洪雅县 1.22 1.35 1.42 0.069 0.067 0.067以内
丹棱县 0.46 0.49 0.52 0.029 0.029 0.029以内
青神县 0.93 1.03 1.08 0.037 0.037 0.037以内


  附件3

  眉山市各县(区)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县(区) 2015年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东坡区 28% 0.48
仁寿县 35% 0.44
彭山县 45% 0.45
洪雅县 35% 0.48
丹棱县 28% 0.44
青神县 45% 0.44
全市 34% 0.44


  附件4

  眉山市各县(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

  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县(区) 2015年 2020年 2030年
东坡区 10% 20% 80%
仁寿县 20% 50% 80%
彭山县 10% 20% 80%
洪雅县 100% 100% 100%
丹棱县 50% 70% 100%
青神县 10% 20% 80%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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