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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4-0010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4-10-29
 文  号  眉府办发〔2014〕44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14-10-23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西部药谷)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西部药谷)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 主动公开 2014-10-23 眉府办发[2014]44号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扶持和促进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西部药谷)医药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落户  
 
  (一)对符合国家医药产业政策,注册落户在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西部药谷)的医药生产企业,注册资金(指实际到位的货币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上,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给予一次性财政扶持200万元。  
 
  (二)对医药企业在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西部药谷)设立区域配送中心和营销总部,在我市结算,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给予一次性财政扶持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三)对新取得国家新药证书和注册文号,并注册落户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西部药谷)生产的1类新药,给予一次性财政扶持2000万元。  
 
  (四)对医药企业申报的各类科技创新项目给予优先支持。获得省级及以上经费支持的科技项目且扶持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按扶持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对新获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及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六)医药企业对地方贡献首次突破500万元,给予50万元一次性科研项目补助;首次突破1000万元,给予150万元一次性科研项目补助;首次突破2000万元,给予400万元一次性科研项目补助。  
 
  (七)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在新三板、新四板市场实现股权交易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八)对年主营业务收入新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法定代表人或CEO 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对列入我市重点技改项目计划,其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竣工验收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对项目固定资产贷款给予一次性分档贴息。其中:单个项目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按40%贴息;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30%贴息;5000万元以下的,按20%贴息。贴息期为一年,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引进人才  
 
  (十)企业通过聘用、投资兴办实业等方式刚性引进人才,对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医药学会教授,免费提供住房。  
 
  (十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眉山市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落实企业引进其他专家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的财政补助政策。  
 
  五、其他  
 
  (十二)本意见只适用于在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西部药谷)注册的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不含零售药店)及医疗器械企业,所需奖补资金按市区财政体制52 :48由市区分担。  
 
  (十三)本意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商相关部门制定年度申报指南,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四)本意见由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五)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3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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