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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4-0007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4-07-23
 文  号  眉府办发〔2014〕30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14-07-22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4-07-22 眉府办发[2014]30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4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眉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2日

  眉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4年主要工作安排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4〕3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市2014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快推动公立医院改革

  (一)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启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出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加强对仁寿县、彭山县、洪雅县和青神县4个国家试点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督导评估。(市卫生局、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分别牵头,下同)

  (二)促进公立医院科学发展。编制《眉山市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5—2020年)》,完善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优化结构布局。严格执行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鼓励支持社会办医。落实各级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的投入、补偿政策。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机制,落实投入倾斜政策。(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三)推进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制订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意见,完善上下联动、对口支援、签约服务等机制,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秩序。通过技术合作、人才流动、管理支持等多种方式,推动建立基层卫生机构、县级医院和城市大医院之间分工协作机制。完善医保差别化支付政策,合理确定各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继续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实行契约服务试点的地区,社区和乡村医生与居民签约率达20%以上。(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启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提高护理、手术、床位、诊疗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降低药品、高值耗材价格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五)完善药品采购机制。严格按照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等办法开展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网上阳光采购,加强网上监管。(市卫生局负责)

  (六)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探索推进管办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公立医院法人主体地位和用人自主权。完善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和任期目标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到2014年底,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研究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政策。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市卫生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积极推动社会办医

  (七)放宽准入条件。拓展社会办医空间,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着力调整存量、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境外国外符合资质的医师来我市执业。(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负责)

  (八)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落实社会办医优惠政策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等平等政策。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探索推进医师多点执业,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三、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

  (九)继续做好扩面提标工作。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保参保(合)率稳定在98%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20元,个人缴费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3%和75%以上,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十)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推进城乡医保制度整合。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与全省同步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跨省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十一)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达到60%。(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十二)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各类医保服务,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医疗意外保险、儿童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眉山市保险行业协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十三)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继续扩大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提高二、三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完善短缺药品储备制度,重点做好传染病预防、治疗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市卫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四)进一步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全面落实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十五)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基层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力争全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率分别达到90%、85%、85%以上。继续实施国家免费医学生定向培养和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并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落实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探索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开展县乡联动和乡村一体化改革试点。充分发挥基层计生工作者在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公民健康素养中的积极作用。(市卫生局、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口计生委分别负责)

  五、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十六)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推进医药分开,增强基层和边远地区的药品供应和保障能力。开展药品购销领域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医药代表”非法销售药品行为,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七)完善药品价格管理机制。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制度,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披露,加强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六、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十八)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5元,加强绩效考核和日常管理。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点做好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继续实施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65%以上。0至3岁儿童、65岁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30%。(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负责)

  (十九)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处方点评和单病种控费,引导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和主动控制成本,制止开大处方、重复检查、滥用药品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医疗机构乱收费行为。(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加强卫生信息、科技和人才队伍建设。健全远程医疗服务机制,加强面向基层、偏远地区的远程医疗服务,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加大医药产品及医疗技术研发组织推进力度,加强医疗卫生科技创新成果在基层的集成应用和示范推广。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试点等工作。研究实施县级公立医院设立专科特岗计划。推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监督考核和宣传培训。进一步强化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强化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医改办统筹协调作用。健全考核评估,多部门联合监管,医改政策纠偏处置机制。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完善和加强面向社会的行风测评,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指导。加快发展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加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宣传和政策培训,及时评估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分别负责)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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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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