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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4-0000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3-12-31
 文  号  眉府办发〔2013〕65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13-12-31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意见

眉府办发〔2013〕65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3〕6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路桥梁安全管理,保障公路交通通畅,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    
   
  根据我市公路养护管理现有体制,省道106线仁寿至洪雅段桥梁安全管理由市本级负责;省道103线桥梁安全管理按属地原则,由市本级、东坡区、彭山县负责;其余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桥梁安全管理按属地原则,由所辖区县政府具体负责。    
   
  市交通运输局对市本级养护管理的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负行业监管责任,并负责指导区县桥梁安全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内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负行业监管责任。    
   
  各区县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的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桥落实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经营性收费公路管理单位以及专用公路管理单位也应建立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落实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二、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    
   
  (一)加强桥梁建设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桥梁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严把公路桥梁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环节,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验收标准,实施项目交工前桥梁专项检测,确保桥梁承载能力满足要求,保障桥梁建设质量。    
   
  (二)加强桥梁养护管理。    
   
  1.认真落实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各区县政府要加强桥梁养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采用特聘公务员或特聘岗位等方式,建立、完善、落实适合本辖区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要积极探索建立桥梁专业养护机制,对辖区内的每座特大桥梁和特殊结构桥梁成立专门的桥梁养护机构。    
   
  2.落实例行检查制度。桥梁养管单位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JTG H11—2004)和《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T/H21—2011)等相关规定,组织桥梁养护工程师和专业桥梁检测单位对所辖桥梁进行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等例行检查,并配备必要的检查检测仪器设备。桥梁监管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做好桥梁技术状况的复核工作,特殊检查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专业桥梁检测单位及时开展,以查清病害成因、破损程度和承载能力等。公路桥梁应统一设置桥梁信息公开牌,中桥及以上桥梁应做到“一桥一牌”,向社会进行责任公示。    
   
  3.加强桥梁隐患排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结合桥梁例行检查以及防汛防灾和重载交通路线等实际情况,加大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在逐桥进行技术评定的基础上,建立危旧桥梁安全隐患改造工程项目库,实行桥梁安全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    
   
  4.加强桥梁分类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根据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分类采取不同的养护管理措施。其中,一类桥梁进行正常保养;二类桥梁进行小修,及时修复轻微病害;三类桥梁进行中修,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及时修复或更换较大损坏构件;四类(主要构件有大的缺损,严重影响桥梁使用功能,或影响承载能力,不能保证正常使用)桥梁和五类(主要构件有大的缺损,不能正常使用,危及桥梁安全,桥梁处于危险状态)桥梁要设立警示标志,立即通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禁止车辆通行,并及时进行大修或改建、重建。    
   
  (三)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综合治理。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政府统一部署、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双超”执法协作机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路政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和遏制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1.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起运政执法人员监管制度,制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    
   
  2.在辖区交界处、重型货物产地和集散地、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集中的入口处等重要位置,增设超限检测点,坚决杜绝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55吨以上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继续行驶公路和桥梁。    
   
  3.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现场卸载或转运,不得以罚款代替卸载,坚决消除违法行为。    
   
  4.对非法超限超载严重反弹的地区,要强化部门或区域联动治理,组织集中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反弹势头。    
   
  (四)加强桥梁安全保护区综合管理。    
   
  各区县政府要督促交通、公安、国土资源、水务、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山、水、路、林桥梁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    
   
  1.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和植被恢复。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重要交通干线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力度,加大对大型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力度。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重要交通干线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对可能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隐患点,要及时组织开展治理。    
   
  2.切实加强河道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查处特大型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的采砂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处理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三、进一步健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国土资源、水务、林业等部门参与的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联动协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山、水、路、林综合治理。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桥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确保桥梁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二)强化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要将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桥梁日常养护经费、技术状况检查检测监测经费、危病桥加固维修经费、桥梁养护工程师经费等桥梁管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并统筹安排落实河道疏浚和河堤排险加固、公路沿线山地灾害治理、植被恢复以及超限超载治理等经费,确保桥梁安全管理需要。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每年要对桥梁管养经费保障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三)严格责任追究。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专项资金不落实、养护管理不到位、非法采砂、过度采砂、超限超载治理不力、灾害治理不力等造成桥梁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桥梁垮塌等恶性事故的,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从重处理。    
   
  (四)开展集中整治。    
   
  各区县政府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桥梁安全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单位,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市政府督查室将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对桥梁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市政府将加强对各区县政府桥梁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确保桥梁安全运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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