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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3-0010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3-09-30
 文  号  眉府办发〔2013〕51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13-09-21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3-09-21 眉府办发[2013]51号   眉府办发〔2013〕51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12〕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

  (一)普查对象。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1949年后,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目录的藏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二)普查范围。全市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已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纳入普查范围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可移动文物普查依照各类国有单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工作部署执行。全市各级综合档案馆收藏的具有文物价值的非纸质实物档案列入所在地普查登记范围;全市各级综合档案馆收藏的纸质档案文献(含手稿、字画等)的普查按照国家档案局统一要求部署开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普查工作已由总政治部安排部署,不纳入各级政府的普查范围。

  (三)普查内容。可移动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照片影像资料以及收藏单位主要情况。

  二、普查时间及进度安排

  此次普查时间从2013年9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24时。普查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一)第一阶段: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各区县普查办在本辖区内组织培训、开展调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有国有单位的普查工作均由所在地区县级普查机构完成。

  1.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全市所有国有单位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统计,并填写《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调查登记表由单位签字盖章后交给区县级普查机构。

  2.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完成普查资料、信息的登记和录入,以及数据整合、汇总等各项技术环节,为第二阶段数据整理和汇总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收藏有文物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配合普查办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和登记,将文物信息通过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联网上报。也可用纸质或者离线电子数据方式将文物信息报送当地普查机构。区县普查机构依权限组织专家对上报的文物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和现场复核并统一汇总上报全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

  (二)第二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9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等。

  三、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及分工

  此次普查由眉山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一)市普查办。负责组建普查队伍和专家组,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和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所有国有单位的可移动文物普查认定、数据登录、汇总、审核和上报。负责全市普查的宣传工作。编写普查工作报告,完成普查成果编写出版等工作。

  (二)区县政府。建立本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立普查机构和办公室,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普查进度,确保普查质量。制定本行政区内的普查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负责督促本辖区内的国有单位按时完成文物调查和数据上报工作。

  (三)区县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国有单位的可移动文物收藏情况调查,将《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发放到辖区内纳入此次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以及已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并按照《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填表说明》组织各单位进行填写。区县普查机构应依据调查情况完成本县《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汇总表》,并上报市普查办。负责普查培训,文物认定、数据登录,完成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上报。组建普查队伍和专家组,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工作。建立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及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编码系统。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编制普查经费预算,报当地财政局审批。负责把普查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文化建设工作进行宣传,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相应的重点内容。编写本地区的普查工作报告。

  (四)部门职责。各国有单位按照当地普查机构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按照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认真填写可移动文物收藏情况登记表,做好文物普查认定、信息采集登录及其他相关工作。积极动员、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各有关单位,做好普查工作。提出本部门本系统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落实本部门本系统普查工作经费。协助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重要问题。积极提供本部门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大力支持配合普查工作。文物数量较大的行业系统,应建立普查机制。尤其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积极动员、组织该行业的普查工作。建立普查工作队伍,并在2013年9月23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当地普查机构,积极配合普查机构的各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制定普查经费管理办法,做好监督、审计工作。编办、统计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结合已有的统计成果,协助当地区县普查机构做好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相关工作,为国有单位清单的校验提供资料。

  四、经费保障

  此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分级负担,并分别列入市、区县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级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普查组织宣传、单位调查、文物认定、人员培训、质量检查控制、信息采集和数据管理以及普查机构日常运行等项目。

  五、资料填报和管理

  凡在本市辖区内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物调查认真核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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