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3-00092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3-08-20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13〕46号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13-08-18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
(2013—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8日
眉山市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
(2013—2020年)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3〕19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3〕42号)精神,进一步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坚持突出重点、综合治理,进一步完善反对拐卖人口工作长效机制;坚持依法坚决打击、及时有效遏制拐卖人口犯罪,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康复、安置、培训等工作,保障被拐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不断完善以社区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在街道社区、易拐场所和地方合作三个层面上,构建并完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加强对外来人口聚居社区、劳务市场、娱乐场所、学校、街面、车站、码头等容易发生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场所的管理和控制,加大对拐卖人口重点活动地区的综合整治力度,堵截拐卖通道,遏制“自生自卖”、“组织贩卖”等犯罪活动。
(二)不断完善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人口贩子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惩处拐卖人口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针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的地区和高发的拐卖人口犯罪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三)不断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响应的解救机制。公安机关负责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已查明拐入地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解救。加强被解救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与社区融入等工作,保护被解救受害人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
(四)切实加强反拐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市反拐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预防拐卖犯罪行动。要以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让群众掌握相关法律,提高其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积极培育反拐志愿者队伍,借助微博等网络和媒体营造全民反拐的良好氛围。加强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增强《行动计划》的实施能力。
具体任务分工详见附件1。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反拐局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公安局)负责协调组织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抓好本地区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工作。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并开展自我检查和评估。
(二)保障工作经费。各区县要将《行动计划》实施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鼓励社会组织、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多渠道筹集反拐资金。
(三)严格考核监督。将反拐工作纳入各地各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区县和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附件:眉山市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任务分工表
附件
眉山市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任务分工表
主要 工作 |
具体任务 | 牵头负 责单位 |
配合单位 |
一、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一、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一、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
1.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 | 市综治办 市司法局 |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 |
2.加强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预防犯罪工作。 | 市综治办 | 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妇联 | |
3.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鼓励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非法职业中介及使用童工、智力残疾人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完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研究在劳务市场发生的拐卖人口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 |
4.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违法犯罪,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整治,改进失足妇女教育帮扶工作。 | 市公安局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妇联 | |
5.加大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综合整治力度。基层政府、村(居)委会切实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纳入重点工作中。 | 市综治办、市公安局 | 市民政局、市扶贫移民局、团市委、市妇联 | |
6.加强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计划生育服务和孕情管理,减少意外妊娠和政策外生育,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 市人口计生委 | 市公安局、市卫生局 | |
7.加大贫困地区农村人口扶持力度,开发适合农村特点的创业就业渠道,提高贫困人口尤其是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 | 市扶贫移民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民宗局、市妇联 | |
8.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弃婴的救助安置,依托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就业帮扶等服务。加强街面救助,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 |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团市委、市妇联 | |
9.鼓励农村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城市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卖妇女创业就业,落实好促进就业各项政策,组织开展实用技术、务工技能和创业就业培训。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宗局、市残联 | 团市委、市妇联 | |
10.在流动、留守妇女儿童集中地区发挥妇女互助组、巾帼志愿者等作用,完善妇女热线、妇女维权站点、妇女之家等功能,提高流动、留守妇女儿童反拐能力。 | 市妇联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 |
11.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进一步降低重新犯罪率。 | 市司法局、市公安局 | ||
12.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买方市场”整治力度,在收买人口犯罪活动高发地区开展综合治理,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 | 市综治办、市公安局 |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妇联 | |
13.大力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工作。 | 市人口计生委 | 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妇联 | |
14.规范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收养渠道。 | 市民政局 | ||
15.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严禁为被拐卖儿童出具虚假出生证明,明确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 | 市卫生局 | 市公安局 | |
16.开展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村规民约修订和培训,消除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落后观念,提高女孩受教育水平,确保女性在农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分配和集体收益分配的权利。 | 市妇联、市农业局 |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 |
17.进一步做好跨国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严格出入境人员查验制度,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严格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依法取缔非法跨国婚姻中介机构。 | 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外侨台办 | 市民政局 | |
二、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二、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
1.继续组织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 | 市公安局 |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妇联 |
2.公安机关完善打拐工作机制,由刑侦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警种通力协作,定期分析拐卖人口犯罪形势,研究完善打、防、控对策。 | 市公安局 | ||
3.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责任制。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组长,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 | 市公安局 | ||
4.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由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迅速调集相关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 | 市公安局 | ||
5.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负责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采血检验入库。对被收养儿童、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要采血检验入库比对,严把儿童落户关。 | 市公安局 | 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妇联 | |
6.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 |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 | ||
7.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惩处。 |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 | ||
8.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及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婚姻中介机构。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及时查找受害人亲属并护送受害人前往救助保护机构。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制度,依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 | 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 市综治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 |
9.对受欺骗或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 | ||
10.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推进信息共享,提高反拐工作信息化水平。 |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妇联 | |
11.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 |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 ||
三、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 |
1.进一步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救助被拐卖受害人的协作配合。 | 市民政局 | 市综治办、市公安局 |
2.规范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程序,制定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卖儿童安置政策和办法,推动其回归家庭,促进其健康成长。 |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妇联 | |
3.完善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支持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提升救助站、福利院等机构服务水平。 | 市民政局 | 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妇联 | |
4.充分利用现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设施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并保障人员和经费需求,使被拐卖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龄和性别特点的救助安置。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残联 | |
5.在被拐卖受害人临时救助和康复工作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卖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 | 市民政局 |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 |
6.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生理心理康复服务。 | 市卫生局 | 市民政局 | |
7.通过宣传教育等活动,增强广大群众对被拐卖犯罪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 市司法局 |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 |
8.加强社会关怀,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社会。确保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 | 市教育局 | 市民政局 | |
9.为不能或不愿回原住地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帮助其在异地就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 |
10.在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 | 市民政局 | 团市委、市妇联 | |
11.为回归社会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必要服务,切实帮助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问题。 | 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团市委、市妇联 | |
12.进一步加强对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 市妇联 | |
13.进一步加强对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 | 市卫生局 | 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 | |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
1.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教育,着重在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反拐教育和法制宣传,增强群众反拐意识。 | 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 | 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
2.将反拐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在学校管理制度中,明确教师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 | 市教育局、市司法局 | ||
3.加强流动、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反拐教育培训。 |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妇联 | ||
4.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社区管理工作中,提高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和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反拐意识和能力。 |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妇联 | 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民宗局 | |
5.定期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并在日常安全宣传中纳入反拐内容,动员、鼓励交通运输行业和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工作人员及时报告疑似拐卖情况。 |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 市司法局、市妇联 | |
6.加强群众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 | 市司法局 |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妇联 | |
7.开发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品,提高残疾人的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 市残联 | 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团市委、市妇联 | |
8.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拐工作。建立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奖励制度,积极培育反拐志愿者队伍,借助微博等网络和媒体,广辟线索来源。 | 市反拐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
9.加强各级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行动计划》实施能力。 | 市反拐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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