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3-00085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3-08-07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13〕43号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13-08-01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日
眉山市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组成
2.2 市指挥部职责
2.3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信息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基本响应
4.2 部门响应
4.3 社会响应
4.4 分级响应
4.5 信息报告
4.6 响应结束
5 宣传、培训与演练
5.1 宣传
5.2 培训
5.3 演练
6 保障措施
6.1 人员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监督检查
7.2 责任追究
7.3 预案管理
眉山市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机制,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产生的环境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眉山城区和五县城城区。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市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市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联系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环境保护局,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
各区县相应成立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的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工作。
2.3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市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做好舆情应对,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的发布;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时工业企业燃煤限制措施。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时工业企业限产限排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时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减少或停止体育课、课间操以及户外活动,按权限和程序批准停课等。
市公安局:负责实施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的交通疏导及车辆限行措施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高污染排放车辆的执法检查。
市监察局:负责对应急处置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时各项应急资金。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信息发布;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启动应急预案;督促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牵头落实秸秆禁烧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和督促建筑工地扬尘的治理工作;负责组织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落实重污染天气建设工地停止施工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时运营车辆限行措施。
市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配合市环境保护局禁止在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城市周边等敏感地区焚烧农作物秸秆。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组织开展扬尘、抛洒滴漏、露天焚烧(垃圾、树叶)、露天占道烧烤等污染源执法检查与处罚。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督促市直机关单位落实公车限行措施。
市气象局:向市指挥部及环境保护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市环境保护局共同进行空气污染预报会商。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负责预案中健康防护信息、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事件的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会同指挥部办公室对各责任单位工作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向市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与市环境保护局共同进行空气污染预报会商。
市环境保护局承担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任务。
3.2 预警预防行动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重污染天气污染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当达到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警启动级别时,立即向市指挥部汇报,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按照预警级别和应急预案职责分工,积极采取防御措施。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级别
按照重污染天气环境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确定预警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I级:大气污染指数(API)连续10日达到101以上、连续5日达到201以上或连续3日达到301以上。当城区环境空气预报或实况达到I级,启动红色预警。
Ⅱ级:大气污染指数(API)连续5日达到101以上、连续3日达到201以上或连续2日达到301以上。当城区环境空气预报或实况达到Ⅱ级,启动橙色预警。
III级:大气污染指数(API)连续3日达到101以上、连续2日达到201以上或1日达到301以上。当城区环境空气预报或实况达到Ⅲ级,启动黄色预警。
3.3.2 预警发布
重污染天气发生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空气污染信息,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基本响应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环境保护局及时向市指挥部报送重污染天气发生发展情况及预测预报信息。
市气象局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气象资料及预测预报信息。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市属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预警级别,迅速启动相关预案进入相应应急程序。
4.2 部门响应
当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本部门职责,采取相应措施防护或避免重污染天气可能带来的影响。
4.3 社会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市政府新闻办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和广泛宣传各种提示性、建议性、强制性的应急响应措施,号召全体市民积极行动,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工作,减轻空气污染对身体健康的损害。
4.4 分级响应
4.4.1 Ⅰ级响应
4.4.1.1 提示性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及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大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和大型室外活动。
4.4.1.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减少能源消耗,公共建筑夏季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8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不得高于18摄氏度。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带头减少1/3公务用车上路行驶。
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电力、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适当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排放。
4.4.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实施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施工外,全市各类施工工地禁止开挖清运土方、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预制砂浆企业暂停生产作业。
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2次;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全市广场、空地、各单位门前区域等实施彻底清扫冲洗。
所有大气类重点污染企业发现超标排放的,一律停止生产。
控制燃煤企业用煤量,日燃煤量减少20%以上。
黄标车在外环路以内各道路全天禁止通行。除救急抢险车、出租车、公交车外其他绿标机动车,其车牌尾号与当日日期尾数相同的(尾号为字母的视为0),禁止在外环路以内各道路行驶。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露天烧烤,加强餐饮业油烟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具备人工增雨的气象条件时,立即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4.2 II级响应
4.4.2.1 提示性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
4.4.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减少能源消耗,公共建筑夏季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不得高于20摄氏度。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
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减少污染排放。
4.4.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停止所有建筑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筑工地一律停止施工。
禁止露天烧烤,加强餐饮业油烟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加大主干道及主要次干道清扫保洁力度,除地表温度达到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每天冲洗洒水不少于3次。
对所有大气类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黄标车在6点至24点时段、在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各道路禁止通行。
4.4.3 Ⅲ级响应
4.4.3.1 提示性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4.4.3.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减少能源消耗。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减少烟花爆竹燃放。
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管理,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重点施工单位减少土方和拆除作业。
4.4.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每日2次以上,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喷雾洒水每日2次以上,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其他街道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清洁卫生。
对产生烟尘、粉尘的重点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保证煤堆、灰堆、料堆防尘措施到位,禁止燃用超标煤炭,确保除尘、脱硫等环保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黄标车在7点至19点时段、在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各道路禁止通行。
4.5 信息报告
市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天17:00前将应急措施情况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适时向社会公布。
4.6 响应结束
当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过程结束,且空气质量恢复正常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并下达预警解除信息。
5 宣传、培训与演练
5.1 宣传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并会同成员单位积极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防御知识科普工作,提高广大公众的自我防范能力。
市政府新闻办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重污染天气防护知识的宣传。
5.2 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积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相关培训,逐步完善应急工作机制。
5.3 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演练,增强对重污染天气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
6 保障措施
建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间信息交流制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情况交流,掌握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规律,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机制。
6.1 人员保障
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应急人员,并将相关人员姓名、电话等通信方式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理人员必须全天候在岗,并保证通信畅通,以确保各种命令指示能够及时传达落实。
6.2 技术保障
市环境保护局加强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监测及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市气象局加强重污染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系统建设,提高综合应急响应和处置联动能力。
6.3 资金保障
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列入同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信息发布系统维护、应急技术支持、人员培训、演练等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7 附则
7.1 监督检查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市指挥部负责预案实施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以保障应急措施的落实到位。
7.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污染天气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纪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管理
7.3.1 预案修订
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结合机构调整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3.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7.3.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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