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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2-0016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2-09-24
 文  号  眉府办函〔2012〕133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12-09-17  有效性  失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2-09-17 眉府办函[2012]133号   


  眉府办函〔2012〕133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眉山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7日

  


  眉山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推动节能减排,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保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1〕90号)、环境保护厅等六部门《关于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环发〔2012〕3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为目的,以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为手段,统一规划,防治结合,逐渐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机动车污染防治机制。

  二、工作目标

  2013年底前,规范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推行机动车检测维修和淘汰报废制度,建立健全黄标车禁行、区域限行和管理办法;2015年底前,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建设机动车环保监管信息网络平台,实现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工作任务

  (一)建设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线。按照国家氮氧化物总量减排要求,分区域、分阶段推进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采取公开招标、社会化运营方式新建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线,与机动车安全检测线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运。(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眉山质监局;完成时限:2013年8月)

  (二)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从2012年10月起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按照要求统一印制、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将环保标志作为汽车安全检测的前置条件和上路行驶的必要条件。(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眉山质监局;完成时限:长期)

  (三)加快“黄标车”淘汰进程。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提高转入车辆准入门槛,加速淘汰“黄标车”,加大大型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的淘汰力度,积极推动城市公共交通油改气。(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15年12月)

  (四)划定“黄标车”限行、禁行区域。划定“黄标车”限行、禁行区域,制定管理办法,对限行、禁行路段与时间制定标志标牌。(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完成时限:2012年12月)

  (五)开展机动车污染专项整治。加大对无环保标志机动车、禁行、限行区域和时间内的“黄标车”的专项检查力度,严格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完成时限:长期)

  (六)加强新车和新转入车污染控制。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和阶段性车辆排放标准。公安部门严格按照阶段性排放标准进行注册登记,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阶段性排放标准。新转入车辆必须进行安全和尾气环保检测,检测合格的,由公安部门发放牌照,环保部门发放环保标志后,方能上路行驶;“黄标车”严禁转入。(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完成时限:长期)

  (七)建立强制维修制度。环保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进行强制维修并复检,复检合格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方可上路行驶,对维修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按相关规定处理;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督促其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确保维修后稳定达到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要求。(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完成时限:长期)

  (八)实施机动车污染物监督管理。对集中停放地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对环保限行、禁行道路上明显高排放车辆依法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责令到二类以上具有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的维修企业限期维修,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在本市辖区内行驶的非本市注册登记机动车,无环保标志的应检测取得机动车临时环保标志。(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长期)

  (九)加强油品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燃油质量标准,保障车用燃料标准和相应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标准的同步实施。加强成品油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市外流入油品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全市油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牵头单位:眉山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长期)

  (十)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按照先城市、再城郊、后农村的原则,全面开展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3年12月)

  (十一)建立机动车监管信息网络平台。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监控中心信息系统,与省和国家联网管理,依据国家要求,及时发布机动车信息年报和机动车污染防治通告。(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13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市政府成立眉山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组织和指导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把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周密安排,不断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二)加大投入,强力推进。通过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引入社会资金、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等多种途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培训和监督管理,有力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三)强化宣传,全民参与。通过电视、网络、报刊和宣传栏等载体,广泛宣传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机动车环保年检、黄标车限行禁行区域和时间等,争取广大市民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四)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级各部门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附件:眉山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眉山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光彩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严 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江昌淆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李文彬 市公安局副局长、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

  成 员:黄海波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贺学文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调研员

  兰佳平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

  张 勇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 明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韩顺江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万廷建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李永林 眉山质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江昌淆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明、兰佳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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