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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2-0000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2-01-18
 文  号  眉府办发〔2012〕1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12-01-16  有效性  失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2-01-16 眉府办发[2012]1号

    
 
  眉府办发〔2012〕1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坡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眉山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建立和规范眉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眉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眉府发〔2010〕3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眉山市城区及东坡区所辖乡镇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一、申请条件  
 
  (一)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以下,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私有住房,或有私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2.申请人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未参加过房改购房或领取一次性货币补贴;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城区未转让私有住房。  
 
  3.经申请、审查、公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眉山城区户口或临时居住证明。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且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的毕业生,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3.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金的新就业人员;在城区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金且在城区居住一年以上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  
 
  4.本人及配偶在眉山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眉山城区临时居住证明,并居住1年以上。  
 
  2.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金的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1200元以下。  
 
  3.本人及配偶在眉山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单位住房。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年终奖、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四)市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具有副高职称、研究生学历、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以上);市级机关、市级企事业单位和在眉山市东坡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五)申请人父母、子女或配偶的父母在城区有住房且人均面积达到40平方米以上,视为有住房资助能力家庭,不在保障的范围内。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向户籍(临时户籍)所在社区或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如实填写申请表和承诺书,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出具本人及家庭成员中户口簿、身份证;新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出具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明;未婚人员提供未婚证明;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明。  
 
  4.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单位录用证明材料;企业新进人员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提供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  
 
  5.城区居民退休人员出具领取养老待遇证明,在职人员出具单位工资发放明细,无业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出具无业证明;外来务工人员出具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工资发放明细,提供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  
 
  6.申请人家庭住房困难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眉山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无签订商品房备案合同记录的证明,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出具房屋权属证明;租住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7.市人民政府引进人才,劳模、英模提供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军队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书或证明材料;优抚对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伤残证书;家庭成员现患有重大疾病的提供三级以上医院病情证明。  
 
  以上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实。  
 
  (二)城区居民、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向户籍(临时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单位职工、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三、审核程序  
 
  (一)社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在20天内完成初审后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为15天,社区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复核;街道办事处(乡、镇)复核后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公示,公示期为15天,街道办事处(乡、镇)将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异议不属实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市房地产管理局、东坡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在20天内完成初审并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15天,申请人单位将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异议不属实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市房地产管理局、东坡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东坡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或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用人单位及眉山日报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的,建立个人住房档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视房源情况进行排队、轮候,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经审查和复核不合格的、公示有异议且异议属实的,应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单位。  
 
  (三)参加经抽签等方式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未中签的申请人,滚动进入下一轮分配。在下一轮分配房源时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参与分配。  
 
  (四)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程序公开进行。市房地产管理局、东坡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前向社会发布房源信息及配租程序,配租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申请人申请用人单位或机构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直接由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或机构审核。单位将配租结果报市房地产管理局、东坡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  
 
  四、租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期满后,经年度审查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续租,续租期为3年,续租期满后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需重新申请。  
 
  (二)新就业和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从毕业当月算起累计租期不得超过5年;市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聘用期满或调离眉山,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劳模、英模去世后特殊身份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家庭成员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再按住房困难家庭提出申请。  
 
  (三)承租人租期满后仍符合保障条件要求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截止日期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接受审核。  
 
  (四)单位职工、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入住手续时,承租人与市房地产管理局、东坡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用人单位承担担保责任。  
 
  (五)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控制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家庭人口相对应。单身人士配租集体宿舍或合租成套住房;2人家庭配租控制面积40平方米以下;3人或3人以上家庭配租控制面积6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中只有父女、母子或兄妹的按3人家庭配租。超出控制面积部分实行市场租金。  
 
  (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按6个月租金标准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按合同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年度缴纳,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同等地段市场租金的60%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七)其他机构或用人单位建设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其根据市场运营情况自行确定租金标准,报市物价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八)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专业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由承租人负担。物业管理费标准以不高于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物业管理费为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九)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时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等费用,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十)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和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责任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构成违法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退出机制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市房地产管理局、东坡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1.不接受配租房源的。  
 
  2.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3.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  
 
  4.其他方式放弃入围资格的。  
 
  (二)申请人隐瞒身份、住房和收入等情况,以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单位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租。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退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租。承租人的骗租行为将计入信用档案。  
 
  (三)市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在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东坡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在眉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了商品住房,必须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四)新就业、自主创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期内,已购买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另行承租房屋或者已不在本市行政区域(指本办法第一条所称范围)内就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五)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负有及时维护、合理使用的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租房出租人及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取消其承租资格: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居住。  
 
  2.擅自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借、转租、改变用途的。  
 
  3.逾期3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4.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  
 
  5.其他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  
 
  (六)市房地产管理局、东坡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承租期内经年度审核和抽查不再符合准入资格的,承租人必须及时退出。在监督检查中,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承租人确有困难暂时无法退出的,报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同意,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区域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满后仍未退出的按同区域同类房屋2倍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并责令退出所租房屋。拒不退出房屋的,按租赁合同约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监督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建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费用。  
 
  (二)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东坡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立投诉电话、举报信箱和电子信箱,接受群众举报,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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