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文件当前位置: 首页 > 政  策 > 正文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1-0002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1-12-19
 文  号  眉府办发〔2011〕37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11-12-19  有效性  失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主动公开 2011-12-19 眉府办发[2011]37号

  眉府办发〔2011〕37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各垂直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41号)和全省发展家庭服务业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改善民生、增加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我市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扩大消费与改善民生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把促进就业作为发展家庭服务业的主要目标,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营造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二)主要目标。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培育和做大“苏小妹”等特色家庭服务业品牌,发展和壮大有实力的家庭服务业经营机构10家以上,建设家庭服务示范培训基地7个以上,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达到85%以上;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完善。  
 
  二、统筹规划发展  
 
  (一)制订发展规划。根据四川省家庭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结合眉山实际,制订我市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区县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规划。  
 
  (二)统筹各类业态发展。重点发展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育婴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发展满足家庭特色需求的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探索家庭服务社会化与农村居民家庭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服务模式。  
 
  (三)培育家庭服务业市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积极发展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家庭服务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加强对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增加家庭服务的供给总量,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资源。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家庭服务市场要向外地企业开放,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四)实施公益性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及其他信息工程建设。建设并完善市级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大力推进“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按照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予以支持的原则,设立全市统一的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统一网络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和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各方面信息资源作用,利用公共服务电话、互联网等,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  
 
  (五)发挥社区的重要作用。将家政服务、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社区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家庭服务机构加强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的合作,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加大扶持力度  
 
  (一)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要充分发挥就业援助和专项服务效能,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维权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劳务培训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凡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符合相关规定均可享受我市就业扶持政策。完善就业促进体系,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二)积极发展中小型企业、扶持做大品牌企业。用足用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家庭服务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扶持。支持一批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向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被认定为知名品牌的,所在地政府要予以重点扶持。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有关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鼓励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家庭服务业。  
 
  (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各级政府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相关资金,要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对单位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附加税费;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及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附加税费。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力创办家庭服务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取得营业执照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自有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四)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编制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对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而搬迁关闭的工业企业所退出的土地,在供地安排上要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制定和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家庭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降低家庭服务机构运营成本。  
 
  四、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一)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员培养纳入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支持职业技术学院、技工校、职业学校和各类社会教育机构开展家庭服务业相关培训,鼓励院校与家庭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重点培训家政服务、养老服务、育婴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社区照料服务等业态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不断提升家庭服务业发展水平。  
 
  (二)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补贴,完善培训补贴标准。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参加家庭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获得的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情况,按照国家职业培训标准予以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实施“家政服务培训工程”,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全面提升家政服务员素质。依托有实践经验的大型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及工会培训机构,强化家政服务员培训并安排好就业。以规模经营企业、技工校和就业训练中心为主,依托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要加大对定向培训的投入,切实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对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实行免费培训。对招聘此类从业人员并进行培训的机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建立和完善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五、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研究制订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促进家政服务员体面劳动。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庭服务机构及家庭要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协商确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二)维护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权益。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要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家政服务员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村户籍家政服务员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就业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施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  
 
  (三)畅通维权绿色通道。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不断提高仲裁效率,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疏通家政服务员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四)加强市场监管。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规,依法规范家庭服务业机构从业行为。严肃查处违法经营,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商务、工商、国税、地税、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人行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搞好统筹协调,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工作的指导。  
 
  (二)加强基础性工作。逐步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家庭服务各类业态政策措施的制(修)订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科学的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宏观调控和制订规划、政策提供依据。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和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好的经验和成功做法,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附件:眉山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  
 
  职责分工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  
 
    
 
  眉山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担统筹协调工作。组织拟定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相关规划、政策及标准;做好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和经营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做好家庭服务员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务对接等相关政策落实工作;做好家庭服务员的维权服务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  
 
  研究提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重大产业政策和发展改革措施;研究将家庭服务业发展纳入拉动内需、扩大就业的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开展与家庭服务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参与组织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推动规范落实。  
 
  三、市民政局  
 
  指导社区发展家庭服务事业,研究推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家政行业协会的管理和督查,指导协会开展自律诚信建设。  
 
  四、市财政局  
 
  研究提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落实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制的有关支持保障措施;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重大举措的专项资金;负责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支持市内各县(区)开展家政服务中心和信息平台建设。  
 
  五、市商务局  
 
  承担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业的服务质量;推进家庭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培育家庭服务龙头企业;做好家庭服务业统计工作。  
 
  六、市工商局  
 
  为从事家庭服务业企业的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鼓励兴办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在行业发展中起到重要补充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七、市国税局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八、市地税局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九、市总工会  
 
  发挥工会系统的组织优势,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工会系统就业培训、职业中介机构的作用,实施全国总工会下达的“家政就业工程”和“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项目;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等职能部门,做好家庭服务员的培训、就业和权益维护工作;研究在大中型家政服务公司及中心城区和各县城设立家庭服务员工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十、团市委  
 
  发挥共青团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团组织建设试点工作;开展家庭服务业青年农民工及城镇待业青年“订单式”技能培训工作;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青年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维权服务工作。  
 
  十一、市妇联  
 
  发挥全市妇联系统的组织优势,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家庭服务业女性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家政培训示范基地;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等职能部门,做好女性家庭服务员的培训、就业和权益维护工作。  
 
  十二、市残联  
 
  发挥全市残联系统的组织优势,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工作,指导发展残疾人家庭服务、日间照料服务和集中托养服务;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业残疾人的维权求助工作。  
 
  十三、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  
 
  发挥金融系统的统筹力量,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各成员单位对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重点工程和政策建议,及时送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市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审议。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5秒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