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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6-0007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6-08-01
 文  号  眉府办函〔2016〕86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16-07-28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6-07-28 眉府办函[2016]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眉山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三届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

  眉山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按照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安排,把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坚持城市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为主线,破除城市公立医院逐利机制,统筹推进医疗服务收费、医保结算支付、财政投入保障、医院运行监管、人事编制等方面综合改革。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城市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进一步提高城市公立医院服务能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卫生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策联动。统筹制定改革政策,配套出台工作措施,确保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坚持“三医联动”,牢牢抓住医保关键,紧紧依靠医疗主体,充分发挥医药保证。

  2.坚持部门协同。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完善配套措施,落实联动机制,合力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3.坚持重点突破。积极与省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着力在医保支付、医药分开、价格改革、人事薪酬、分级诊疗等重点改革领域取得突破,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体制机制。

  (三)改革目标。

  到2017年底,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城市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新机制。具体目标:

  1.初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以药补医机制全面破除,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取得突破,财政投入政策进一步落实,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卫生总费用增幅与我市生产总值增幅相协调。

  2.扎实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医疗服务体系中不同层级、不同类型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更加清晰,就医秩序得到改善,城市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重逐步降低,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初步建立。

  3.初步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编制人事制度更加合理,用人机制更加灵活,收入分配机制激励作用更加积极有效,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得到合理体现。

  4.切实提高医院管理服务水平。以法人治理机制为核心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城市公立医院考核评价和监管制度更加健全,医疗服务流程更加规范,医疗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5.有效提升群众满意度。医疗行为科学规范,医疗服务公平可及,就医环境安全有序,医疗费用保持合理水平,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例降低到30%以下,群众看病就医体验明显改善。

  二、实施范围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医改办《关于确定第四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6〕20号)要求,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市康复医院纳入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范围。

  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政策应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策衔接,实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整体推进。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规范高效管理体制。

  1.完善科学办医体制。加强城市公立医院的组织领导,明确政府作为出资人的举办监督职责和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的办医体制。(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建立法人治理机制。制定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意见,依法依规落实城市公立医院内部人事管理、副职推荐、收入分配、预算执行、运营管理等自主权。发挥医院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强化“一岗双责”和权力监督制约。完善医院党委会、院务会内部决策职能,重大事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按规定程序执行。实行院务公开,发挥职工代表大会职能,强化民主管理。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实行院长聘任制、任期制、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健全院长绩效考核和述职制度。落实三级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加强成本核算控制,促进医院管理精细化、科学化。推进城市公立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3.完善投入考评机制。建立城市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市财政对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改革专项资金给予足额补助,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费用给予足额补助,对符合规划的城市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给予适当补助。保障紧急救治、传染病监测报告管理、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落实对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康复医院等专科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建立健全以事定费、购买服务、专项补助相结合的城市公立医院补助机制。建立由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绩效评价小组,制定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突出功能定位、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每年定期组织对城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完善多方监管机制。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公立医院的全行业监管。医保主管部门要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和完善对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的定期监督检查。城市公立医院要加强和完善信息公开,重点公开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服务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二级以上城市公立医院相关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布。加强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充分发挥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作用,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发挥人大及监察、审计机关和社会层面的监督作用,加强和完善对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的监督,探索对城市公立医院进行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加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城市公立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二)建立保障公益性运行机制。

  5.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制定出台《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城市公立医院从2016年10月1日零时起实行药品(中药饮片除外)零差率销售。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补助进行补偿。其中,财政对城市公立医院按核定取消药品加成额的20%足额给予专项补助(不含现有经常性财政补助)。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与医保支付相衔接,以补偿取消药品加成额的80%。将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品耗材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降低医院运行成本,切断医院和医务人员与药品耗材、医学检查之间的利益链。(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降低药品耗材器械费用。实行药品分类采购和带量采购,建立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医用设备、体外诊断试剂、二类疫苗“五位一体”集中采购机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增加艾滋病等特殊药物免费供给,保障老年人、儿童基本用药。高值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实行省级集中阳光采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使用仿制药品、国产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严格市场准入,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保障药品及时供应配送。根据国家、省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推进医药分开,保障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加强合理用药和处方监管,强化对抗菌药物、贵重药品以及高值医用耗材使用的回溯检查,强化对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的临床使用干预。力争到2017年,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医院医学检验检查收入占比降到25%以内,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7.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保证城市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制定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适当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服务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药品、高值耗材价格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化验、检验项目价格。合理确定医疗创新技术与服务项目及其价格。改革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探索按病种、按服务单元定价。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价格调整政策要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等政策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严肃查处价格垄断和欺诈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完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制度,出台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加快建立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实行单病种定(限)额付费,优先将住院人数或住院费用占比前10位的病种纳入改革范围。探索单病种分组或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方式改革。强化临床路径管理,科学确定按病种付费标准。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达到城市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的30%,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针对精神专科住院患者住院时间长、费用相对固定的特征,实行按床日付费制度,逐步扩大床日付费方式覆盖范围。推行日间手术,探索日间手术医保结算管理试点,逐步扩大日间手术试点病种。规范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体质辨识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并按管理权限逐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加强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和精细化管理,建立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实行超支分担、结余留用。加强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多种保障制度衔接,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

  (三)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

  9.健全编制人事制度。在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城市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创新城市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施人员岗位管理,定编定岗不定人员,由城市公立医院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落实城市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核的方式予以招聘,结果公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

  10.健全收入分配制度。根据医疗行业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等特点,参考国内、省内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经验,研究制定城市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城市公立医院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科室、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鼓励城市公立医院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生到民族地区、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保障其获取合规报酬。(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11.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完善城市公立医院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开展对科室、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探索引进第三方参与考核,突出合理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等挂钩。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师薪酬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严禁医院内部科室再次进行核算分配。完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信息系统,强化对医务人员的日常监管。完善医、药、技、护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建立以医德、能力、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2.健全人才培养制度。全面推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城市公立医院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需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市人民医院设立全科医学科。扩大全科及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业的培训规模,通过“培养一批、转岗一批、提升一批”增加医务人员数量,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启动药师和护士规范化培训,加强骨干医生培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和名老中医药专家经验传承。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医院院长职业培训。(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教体局)

  (四)建立协同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

  13.优化医院规划布局。按照《四川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5—2020)》及省、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结合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城镇化水平和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人才队伍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合理把控城市公立医院数量、布局和结构,把落实规划情况作为医院建设、财政投入、绩效考核、医保支付、人员配置、床位设置等的依据,增强规划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合理控制城市公立医院单体床位规模、医疗服务量、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严禁城市公立医院自主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装修。城市公立医院优先配置国产医用设备。城市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总医疗服务的10%。强化对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控制和监督考核,合理确定并量化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

  14.强化社会力量参与。制定出台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社会办医发展环境,在符合区域规划基础上,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具体数量、类别和地点限制,诊所、门诊部等基层医疗机构不设数量限制。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二级以上妇儿医院、精神病专科医院、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推动医养融合健康发展,加强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间协作,探索跨社区、跨城区医养融合服务连锁经营,发展“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服务。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区域医疗规划、市场准入、医保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医院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政策。完善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财税、价格、人才、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5.强化分工协作机制。落实城市三级公立医院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诊疗服务的功能定位,发挥人才、技术和设备优势,探索加强医学影像、病理学诊断和医学检验中心建设。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导向,以业务、技术、管理、资产等为纽带,加快推进市、县、乡三级医疗服务联合体组建,重点打造集双向转诊、对口支援和远程医疗等为一体的全域、全系统纵向医疗联合体,通过托管、共建共管及管理技术合作、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多点执业等路径,引导城市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强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目标管理,推进城市青年医师下基层服务,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等规定。全面实施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县医院(含中医医院)和二级医院(含中医医院)对口支援贫困县乡镇中心卫生院。(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16.强化信息化建设。加快数字化医院建设,不断提高医院信息化水平,根据卫生行业相关标准,建设和改造医院信息系统,保障医疗信息安全。积极做好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健康四川”服务平台对接工作,完成居民健康卡应用环境改造,实现跨机构、跨业务、跨系统的医疗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方便群众看病就医,为领导决策、绩效考核、质量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建立以三级医院为中心的远程医疗系统,逐步开展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培训等服务,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和服务边远贫困地区群众。积极探索“互联网+健康”新型医疗卫生服务模式,以信息化为手段,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初步构建面向全体居民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建立合理有序的分级诊疗制度。

  17.落实配套政策。加强医保、医疗、医药和价格等政策联动,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格局。按照国家、省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要求,制定关于巩固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意见,研究出台和落实促进分级诊疗的医保支付和价格调整政策,对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应显著降低医保支付比例。完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和支付政策。完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完善差别化的价格政策,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的医疗服务价格梯度。(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

  18.落实基层首诊。推动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服务重心下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推进乡村卫生计生人员一体化管理改革试点。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研究制定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加强全科医生、乡村医生和城乡居民的契约服务,探索个体诊所开展签约服务。到2016年底,城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城市公立医院要逐步减少普通门诊,要加强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协作联动,对经基层和全科医生预约或转诊的患者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优势,加强中医优势病种诊疗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落实双向转诊。围绕市、县、乡、村医疗卫生体系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确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的主要病种,明确出入院和转诊标准。市级医疗机构要规范执行《四川省疑难重症病种目录(试行)》和《四川省三、四级手术目录(试行)》。完善区域医疗中心,以市人民医院为龙头,完善城市医院、县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纵向医疗联合体,促进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转诊,重点畅通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鼓励上级医院出具治疗方案,在下级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20.落实急慢分治。建立市级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长期照护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使用的衔接。建立慢性病分级诊疗管理机制,以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为突破口,以全科医生、乡村医生签约服务为抓手,以实行医保按人头、按病种付费为支撑,促进慢性疾病患者在基层治疗和康复。探索由三级医院专科医师与基层全科医生、护理人员组成医疗团队,对下转慢性病和康复期患者进行管理和指导。(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工作步骤

  改革试点从2016年开始,至2017年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方案制定阶段(2016年5—7月)。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在深入调研、精心测算、充分协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眉山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8月—2017年10月)。细化年度目标任务,提出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改革目标和配套措施,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7年10—12月)。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评估报告,接受评审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健全城市公立医院改革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医改领导小组负责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组织实施,市医改办负责综合协调、考核督导,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二)加大财政投入。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城市公立医院的财政投入力度,将医改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并及时拨付到位。

  (三)加强考核督导。将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纳入对市级相关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对试点工作实行动态督查和定期通报制度,各相关单位部门要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创新工作举措,务求工作实效,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合理预期,让广大人民群众、全体医务人员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加强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政策培训、舆论引导、舆情监测,及时总结宣传改革经验,为深化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眉山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部分重点

  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附件

  眉山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完成时限
1 研究出台《眉山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市医改办 市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016年7月底前
2 研究出台《眉山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经费补偿办法》 市医改办 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底前
3 研究制定《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计生委 市委编办、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底前
4 研究出台《眉山市城市公立医院绩效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 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底前
5 研究出台《眉山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底前
6 研究出台《眉山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省上文件出台后1个月内
7 制定《眉山市城市公立医院编制管理实施意见》 市委编办 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省上文件出台后1个月内
8 制定《眉山市城市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省上文件出台后1个月内
9 制定《眉山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5—2020)》和《眉山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市卫生计生委 市发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底前
10 制定《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计生委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省上文件出台后1个月内
11 制定《关于巩固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意见》 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 省上文件出台后1个月内
12 制定《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省上文件出台后1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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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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