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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6-0004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6-04-28
 文  号  眉府办函〔2016〕38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16-04-22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2016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2016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6-04-22 眉府办函[2016]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2016年度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眉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2016年度实施计划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按照市政府《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眉山市工作方案》(眉府发〔2016〕5号),制定2016年度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市地表水主要超标指标浓度在2015年基础上削减10%,岷江、沱江流域各级考核断面和重要支流水质达到预定目标要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率达到100%。

  二、重点工作

  (一)工业污染防治。

  1.排查和取缔“10+1”小企业。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小型生产项目。(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甘眉(铝硅)工业园区管委会、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

  2.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染。2016年底前,建设完成以下污水处理设施并投运:眉山中国泡菜城工业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眉山经开区新区至金象化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集水管网、金象化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象耳镇污水集水管网、成眉新能源新材料园区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责任单位:东坡区、彭山区人民政府,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

  3.开展涉磷企业污染专项治理。东坡区、彭山区、丹棱县、青神县、甘眉(铝硅)工业园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分别对其辖区内59家、12家、5家、9家、6家、2家涉磷企业废水开展专项治理。(责任单位:东坡区、彭山区、丹棱县、青神县人民政府,甘眉(铝硅)工业园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

  4.实行“红黄牌”制度和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每季度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布环保“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6月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5.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具体任务见市政府《关于2016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的意见》(眉府发〔2016〕11号)。(责任单位:东坡区、彭山区、仁寿县、青神县人民政府、甘眉(铝硅)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水务局)

  6.推进污泥处理处置。12月底前,排查全市范围内非法污泥堆放点并列出清单。(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三)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7.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2016年底前,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20个:东坡区 8个,彭山区4个,仁寿县2个,洪雅县6个。(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东坡区、彭山区、仁寿县、洪雅县人民政府)

  8.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6月底前,列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并依法按计划开展关闭、搬迁和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市畜牧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9.控制渔业养殖环境影响,推广绿色防控技术。2016年底前,完成渔业重点水域、水库渔业水质保护性措施及规划。到2016年底,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30%。(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四)饮用水安全保护。

  10.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建设。6月底前完成龚家堰水库、梅湾水库、党仲水库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制定,年底前全部达到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责任单位:彭山区、丹棱县人民政府)

  11.加强备用水源建设。各区县启动编制和制定备用水源建设规划和计划并实施。(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12.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环境保护部门、水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饮用水监管。(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

  (五)加强水环境管理。

  13.开展水环境容量核算,深入推进污染物总量控制。研究将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纳入环境统计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2016年底前,完成眉山市境内岷江、沱江和青衣江水环境容量核算、更新工作。(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14.实施跨界水环境质量补偿。自今年1月起,实施《眉山市岷江干流彭山段、东坡段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和生态补偿办法》。(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

  15.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市环境监测中心实现具备109项指标全分析能力。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水环境监测。(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

  16.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开展码头及船舶污染防治。6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并公布相关信息;制定船舶污染治理工作计划并纳入眉山市交通工作目标。(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17.强化河湖水生态保护,依法公布水环境信息。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六)节约保护水资源。

  18.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6月底前,建立区县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自2016年起,逐步关闭现有开采地下水用户。9月底前,完成全市重要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并形成报告。2016年底前,完成眉山市重要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核定,开展高耗水行业调查。(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19.加强城镇节水。6月底前,完成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企业数量、分布和产销信息清单。(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0.完善收费政策。6月底前,按国家和四川省要求完成排污费提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七)编制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划和方案。

  21.制定各级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水质达标方案。2016年底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本级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严格实施。6月底前,各区县按照控制单元制定境内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报市政府备案。(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22.编制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有关规划。6月底前,完成编制岷江、沱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完成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大纲编制;2016年底前,制定“十三五”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环保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区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强化约谈督查。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要求,对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县和单位,约谈相关责任领导。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督查通报。

  (三)强化考核。市人民政府与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签订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各区县、园区、市级部门的目标完成情况。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牵头部门在6月底和2016年年终将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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