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5-00149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5-12-07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15〕69号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15-12-03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
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眉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眉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眉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日
眉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属性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或指定负责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人员,负责具体做好本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依据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对拟公开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进行甄别鉴定。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初审。单位信息提供科室的有关责任人负责拟公开信息初审,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意见。
(二)审核。单位信息提供科室负责人负责对信息填报责任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审发。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审核后的信息进行审发。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国家保密局确定。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设备和网络,确保设备和网络运行安全。
第八条对已解密的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对仍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需要公开的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法解密,再进行保密审查确定;对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需要公开的仍应进行保密审查确定。
第九条在同级国家保密局的指导下,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做好相关的协助工作。
第十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审查教育,定期组织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各级行政机关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往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眉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需要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有本办法第七条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条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往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眉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评议。各区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评议。
第三条社会监督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开机构是否落实、相关制度是否健全。
(二)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三)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群众是否满意。
(四)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是否及时办理。
(五)其他需要社会监督评议的内容。
第四条社会监督评议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风行风评议: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市政风行风测评体系,由市纠风办按照政风行风测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对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定性和定量的评价意见。
(二)代表评议:由市、区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小组进行专题评议。
(三)媒体评议: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以开设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专栏、开展专题专访、接受来信来稿等多种形式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评议。
(四)公众评议:由市、区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根据各部门工作实际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政府信息公开调查问卷,向群众发放或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接受公众评议。
第五条社会监督评议工作按年度开展,一般安排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社会监督评议考核细则由市、区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制定。
第七条根据社会监督评议结果,综合评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等次。评议结果将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向社会主动公布。
第八条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往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4日印发
【关闭窗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