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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5-0013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5-10-16
 文  号  眉府办发〔2015〕56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15-10-14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主动公开 2015-10-14 眉府办发[2015]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训政策,加强监管,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通过10年的努力,力争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服务农村居民健康。

  二、工作任务

  (一)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和执业环境。

  1.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各区县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预期需求和地理条件等因素,按照“一村一室一负责人”及每千服务人口1-1.2名的标准,采取乡镇派驻、乡聘村用、考核录用、注册使用等办法,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对乡村医生比较匮乏的边远山区,可采取定向培养等方式补充乡村医生,力争5年内全部补充到位。

  2.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各区县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可结合当地村委会阵地建设,无偿划拨不少于60平方米的房屋用作村卫生室。开展中医服务的应配备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医保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基本诊疗信息联动、远程培训、远程医疗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3.建立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二)加强乡村医生考核管理。

  4.严格乡村医生执业管理。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5.强化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的统一规范管理,推动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切实加强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6.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乡镇卫生院负责乡村医生年度日常考核。县、乡两级每两年共同组织开展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以及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乡村医生,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强化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7.强化基层医学生培养。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组织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进入医学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区县制定。

  8.推进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优先安排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进入临床医师岗位的新录用人员到全科医生培养基地接受培养。以“5+3”和“3+2”形式培养全科医生和助理全科医生。坚持以强化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考试考核,确保全科医生培养质量。加快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满足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要。

  9.实施基层人员岗位培训。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计划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10.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要结合乡村一体化改革,不断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鼓励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调剂部分乡镇卫生院编制,或以备案管理方式考核招聘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派驻到村卫生室服务,推行“乡聘村用”管理使用方式。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四)落实乡村医生保障政策。

  11.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严格执行乡村医生补助政策,落实基本药物制度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省和区县财政对村卫生室的补助、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补助乡村医生,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大对偏远山区、服务半径大、服务成本高的乡村医生补助力度。

  12.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区县政府要支持和引导劳动年龄内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乡村医生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3.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要结合实际,全面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对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或业务能力强、工作需要、身体健康、村民满意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考核注册后,可延迟5年退出,最高年龄不超过65岁。

  (五)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14.全面开展契约式服务。立足农村居民实际需求和乡村医生服务能力,以健康管理、综合服务为导向,全面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区县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六)创新基层人才使用机制。

  15.强化财政补助和绩效考核。完善财政补助方式,实行核定任务与定额补助挂钩、适时动态调整等办法,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实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督查。鼓励探索建立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新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强化以岗定酬、以绩取酬,加大单位内部分配力度,向一线骨干医护人员倾斜,真正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制度。对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乡镇补贴,激励基层医务人员长期扎根基层服务。  

  16.充实基层卫生人员队伍。要抓紧充实一批县、乡基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符合岗位条件基本职责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报名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对急需紧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考核招聘。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17.加强城乡卫生对口支援。组织城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结对帮扶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培育一批适合基层开展的专项技术、专病项目,吸引群众就近就医。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每年安排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生和管理人员到基层服务,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服务水平。严格执行城市医生晋升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规定,建立青年医师下基层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加大考核力度,提高对口支援效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考虑,扎实组织推进。各区县要在10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强化财政保障。各级财政要切实承担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责任,及时足额下拨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督查引导。建立督查通报制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切实维护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大力宣传基层医务人员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对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4日

  抄送: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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