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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5-0011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5-08-17
 文  号  眉府办发〔2022〕48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15-08-13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5-08-13 眉府办发[2015]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眉山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眉山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眉府办发〔2013〕9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3日

  眉山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区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加强眉山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城区洗车场的申办、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眉山城区范围为东至岷江二桥东桥头、南至桃园街、西至经开新区科创药业东围墙、北至科工园科三路,此范围将随城市建设而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洗车场,是指在眉山城区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服务的洗车场(站)和汽车维修企业的洗车间。本办法所称的车辆,是指货车、客车、小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

  第五条眉山城区洗车场的设置遵循合理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洗车场的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市城管执法局是眉山城区洗车场的牵头部门,牵头负责眉山城区洗车场的设置审查及备案管理,负责对违规占用人行道、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地的洗车场进行查处;负责对破坏人行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和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洗车场进行查处。

  市交通运输局是洗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政策,负责洗车场的监督和指导;东坡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洗车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日常监督和检查,负责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的洗车场进行查处。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洗车场污水处理不合格等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和查处。

  市水务局负责洗车场排水许可的审批,负责对违规抽取地下水的洗车场进行查处。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新开办洗车场选址进行审批,负责对国有土地上违规搭建的洗车场进行查处。

  市工商局负责洗车场营业执照的登记,负责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洗车场进行查处。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对占用道路、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车辆及交通违法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三章洗车场的开办条件

  第七条依据《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2014)相关规定,结合眉山实际,申请开办洗车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洗车场位置。

  1.不得设置在城市主干道、景观道路两侧、重点旅游景区周边,并应符合城市规划;

  2.不得设置在易堵路段、河堤护坡;

  3.设置在封闭式小区和居民居住区内的洗车场,必须取得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单位同意;

  4.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洗车作业。

  (二)洗车场规模。

  冲洗车区60平方米以上(至少2个洗车位)。汽车美容店洗车间径深须达8米以上。地面应硬化,硬化厚度不得低于15厘米。

  临街门面上的洗车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3间(含3间)以上门面,门面径深不得少于8米;

  2.门面内具有2个(含2个)以上洗车间,并且必须采用全地面渗漏系统,洗车、擦车、消毒、风干在一个车道内一次性完成,保证不对室外环境造成污染。

  (三)沉淀池的设置。

  必须设置三级沉淀池,每级1立方米(长、宽、深各1米)以上。

  (四)截污沟的设置。

  必须设置截污沟,宽、深各30厘米以上,长度与洗车间同宽,沟上铺设铸铁筛排,做到干湿分区。

  (五)下水道连接。

  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污管道与城市排污管正确连接。

  (六)进出口设置。

  洗车场必须规范设置机动车进出口,设置清晰、明确的指引标识,在车辆出口设置停车让行标牌,避免车辆进入道路对正常通行的车辆造成影响。

  第四章开办洗车场的申请审查程序

  第八条开办洗车场须遵循以下申请审查程序:

  (一)选址。

  凡新开办洗车场的,业主向市城管执法局申请,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出具布点选址审查意见。

  (二)施工建设。

  业主取得布点选址审查意见或其他相关工程建设许可手续后,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施工建设。

  (三)申请验收。

  洗车场施工完成后,业主向市城管执法局申请验收,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书面申请(含业主身份证明);

  2.布点选址审查意见或其他相关工程建设许可手续;

  3.洗车场基本情况和平面设计图。

  (四)现场勘验。

  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共同参与,对洗车场进行现场验收。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洗车场的污水排放是否合格进行检测。

  市水务局依据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决定是否核发排水许可证。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对洗车场是否占用道路、是否影响交通秩序、是否存在交通隐患进行审查。

  东坡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洗车场是否具备开办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符合核发《道路经营运输许可证》的意见。

  现场验收合格的,由参与验收单位共同签署《眉山城区洗车场验收合格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参与验收单位现场提出整改意见,业主整改后,再次申请验收。

  (五)办理证照。

  现场验收合格的,申请人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签订垃圾处置协议,然后到市城管执法局领取《验收合格通知书》,并凭《验收合格通知书》分别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证照:

  1.到市水务局办理排水许可证;

  2.到东坡区交通运输局办理《道路经营运输许可证》;

  3.到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第五章洗车场的管理

  第九条洗车场的洗车工具和设施应按规定要求摆放整齐。在经营中不得违规占用人行道、绿地和其他公共场地,不得在临街室外晾晒毛巾等物品,不得私自搭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城市市容。

  第十条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洗车场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洗车场的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洗车场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12月10日前,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共同参与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每年向市政府报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三条岷东新区、铝硅产业园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经开新区、泡菜城,以及各区县(不含东坡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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