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5-00062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5-05-08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15〕18号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15-05-07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信部、国资委《关于2015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2014〕586号)精神,现就加强全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环境保护的原则,以中国铁塔眉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为主体,以提升共建共享成效为重点,切实减少重复建设,加强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全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管理水平,为推动眉山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基站规划。
1.铁塔公司是全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要牵头组织移动、电信、联通等运营企业根据行业技术标准和网络布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专项规划编制。其中,年度基站设置规划、专项区域内站址规划要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通信基站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批。具体建设过程中的站址点位布局,涉及政府公共设施、景区等范围内选址的,按程序向相关单位报备。规划编制机构要将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专项规划,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城乡建设、产业布局、土地利用、交通设施建设等规划衔接。
2.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基站的设置要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做到基站建设与其所附设的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3.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网络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程技术规范,做到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小区、住宅建筑同规划、同施工、同验收。
4.新建或者改、扩建大型建筑物要按照基站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建设室内分布系统设施,满足多套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的共享要求。
5.编制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专项规划以及基站选址,优先在市政公共设施上选址。建筑物、设施或者场地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要按照基站站址相关规划的要求配合基站建设。
(二)基站设置。
1. 基站站址要根据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专项规划,结合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发展需求和区域建筑特点,科学选址。基站选址要商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时向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相关手续,报市区县通信管理部门备案。
2.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设计建设,要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符合城市景观控制要求。
3. 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要与基站所在物业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依法签署基站站址使用协议并支付使用费。基站站址使用费由双方协商确定,有政府指导价的,可以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在政府物业上设置基站的,要向政府物业的管理单位提交基站建设方案。基站建设方案要符合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专项规划以及基站建设相关技术规范。
4.申请设置独立式宏基站涉及占地(含占用城市道路、绿地)、砍伐树木的,依法向相关部门办理占地、砍伐树木相关手续。
5.紧急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应急基站。应急基站所在物业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
(三)基站管理。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依法从事的基站设置和维护工作。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破坏基站设施或者妨碍公众移动通信网络的正常使用。
2.铁塔基站配套设施及通信主设备遭受破坏或者自然灾害致使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中断的,铁塔公司、移动、电信、联通等运营企业要及时抢修,及时恢复通信网络。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迁投入运行的基站设施。特殊情况必须拆迁的,由提出拆迁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拆迁所需费用。因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需要搬迁基站设施的,铁塔建设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成立以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眉山市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铁塔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加大共建共享推进力度。
(二)推进共建共享。严格落实工信部、国资委《关于2015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2014〕586号)和2015年3月23日工信部“加强共建共享促进4G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移动、电信、联通三家运营商要开放存量铁塔基站资源,要按照和铁塔公司已达成一致的建设分工界面来展开各项工作。自2015年1月1日起,移动、电信、联通三家运营商原则上不再自建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以及地铁、铁路、高速公路、机场、车站等公共交通类重点场所和大型场馆、多业主共同使用的商住楼、党政机关等建筑楼宇类重点场所的室内分布系统。铁塔公司承建上述设施时,要统筹各方需求,优先改造利用存量资源,能够共享的原则上不再新建。
(三)切实协调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充分发挥全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的综合协调作用。国土、规划、住建、城管等有关单位、部门要建立审批“快速通道”。各级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开放所属建筑物及设施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各区县政府负责抓好本区域内的通信基站选址、建设及相关协调工作。
(四)做好要素保障。保障建设用地,对有关铁塔基站建设项目所需生产用地(含基站机房)的选址、征地工作,各级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要依法办理用地、建设审批手续。落实用电价格政策,通信生产电价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32号)中有关用电价格政策执行。规范补偿费用,铁塔、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涉及的征地费、开挖费重置费等,各级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优惠。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按成本价供地。
(五)营造良好环境。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正面舆论宣传引导,通过媒体、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宣传通信法律法规,通过聘请专家现场讲解辐射知识、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检测辐射强度以及邀请市民参与检测等方式,引导群众正确认识通信基站建设问题,消除恐慌心理。加强通信基础设施保护。铁塔建设单位对基站设施安全防范负主体责任,应健全防范机制,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基站盗窃破坏。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通信设施、非法收购通信器材等违法行为。对施工工程中恶意损坏通信基础设施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眉山市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领导小组
2.眉山市2015年第一批通信铁塔基站建设目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附件1
眉山市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 唐 宏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李付贵 市政府副秘书长、四川天府新区眉山市
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王 岳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成 员:王雪平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
王怀轩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建清 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龚正君 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旭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罗 敏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苏品文 市城乡规划局总规划师
杨大勇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胡宝林 市林业局副局长
何 健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冷青峰 东坡区政府副区长
姚文第 彭山区政府副区长
骆三勇 仁寿县委常委、副县长
李国华 洪雅县委常委
杨卫东 丹棱县委常委、副县长
李 荣 青神县政府党组成员
王 容 中国铁塔眉山分公司总经理
肖 锋 中国移动眉山分公司总经理
符美辉 中国电信眉山分公司总经理
田 家 中国联通眉山分公司总经理
闵向东 国网眉山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何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眉山市2015年第一批通信铁塔基站建设目标
表格名称:全市汇总情况
运营商 | 原始需求数 (个) |
需求整合后 | 预估节约 投资(万元) |
||
新建(个) | 共享改造(个) | 预估投资 (万元) |
|||
眉山移动 | 57 | 135 | 471 | 7347 | 7987 |
眉山电信 | 235 | ||||
眉山联通 | 362 | ||||
总计 | 654 | 135 | 519 | 7347 |
表格名称:分区县建设情况
区县 | 新建数量(个) | 改造数量(个) | 合计数量(个) |
东坡区 | 53 | 168 | 221 |
彭山区 | 21 | 42 | 63 |
仁寿县 | 35 | 171 | 206 |
洪雅县 | 15 | 67 | 82 |
青神县 | 3 | 45 | 48 |
丹棱县 | 8 | 26 | 34 |
总计 | 135 | 519 | 654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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