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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4-0014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4-12-22
 文  号  眉府办发〔2014〕72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14-12-16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4-12-16 眉府办发[2014]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


  眉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眉山市依法治市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眉山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遴选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受过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具有较强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或法律实务工作等领域具有专业影响力;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行业处分;

  (四)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遴选聘任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遴选,一般聘任10名左右。

  第六条 遴选聘任程序:

  (一)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名义向社会发布遴选公告,公告时间为30日;

  (二)公告期内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接受参选人员报名,审核汇总参选人员资料,按标准要求提出复核意见,择优拟定法律顾问候选人员名单;

  (三)将法律顾问候选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法律顾问人选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五)市政府决定聘任的,颁发聘书。

  第七条 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 法律顾问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导下,为市政府及部门涉法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法律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市政府重大经济项目、投资项目谈判,提供书面法律意见,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协议;

  (三)参与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和制定、修改;

  (四)参与涉及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

  (五)接受委托,代理行政诉讼或者仲裁案件;

  (六)参与市级领导接访过程中的解释答疑工作。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保密及相关工作规定;

  (二)忠于职守,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发表意见、建议;

  (四)认真、细致、公正、高效完成承办的各项事务;

  (五)与承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六)按时参加法律顾问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七)不以法律顾问名义对外宣传,不得从事商业活动;

  (八)未经许可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披露、泄露政府信息;

  (九)不得利用法律顾问的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刑罚、处分或剥夺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五)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商业活动的;

  (六)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的;

  (七)从事其他损害政府合法权益活动的;

  (八)聘任期内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情况以及社会效果等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法律顾问有违法行为的,可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举报。其中,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还可以向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政府支付一定报酬。具体支付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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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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