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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4-0012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4-11-28
 文  号  眉府办发〔2014〕59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14-11-25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4-11-25 眉府办发[2014]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眉山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整改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第四条 下列单位、场所或区域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挂牌督办:

  (一)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车站、码头、地铁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堆场,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单位和场所;

  (三)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必须拆迁的单位和场所;

  (四)存在大量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消防通道不畅、消防设施缺损等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连片区域;

  (五)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多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合用场所的连片区域;

  (六)其他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单位和场所。

  第五条 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应当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确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

  被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提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整改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及时书面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第六条 重大火灾隐患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的本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整改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明确本级政府的督办领导和督办部门,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研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七条 被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的单位是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重大火灾隐患的方案制订、资金保障、整改落实,限期消除隐患。整改期间,隐患单位要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已投入使用的多产权公共建筑物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多产权公共建筑物委托统一管理的,受委托管理单位未按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维护保养或合同约定不明确造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受委托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管理责任承担整改责任。

  第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根据单位需要提供技术指导。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要求该单位或区域在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区域)”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区域)、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遮挡、装修、摘除等方式,遮蔽、转移、破坏重大火灾隐患场所警示牌。

  第九条 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重大火灾隐患的监督检查,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条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在限定时间内完成隐患整改,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书面提交重大火灾隐患销案复查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专家论证意见进行现场复查。

  第十一条 经复查,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已全部整改消除的,由相应公安机关书面报请挂牌督办人民政府予以销案摘牌。

  第十二条 对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涉及城乡规划且在短期内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或责令规划、住建、水务等部门将其纳入搬迁、改造、建设计划,限期解决。

  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与大型项目、单位用地审批、信用评级、品牌创建相挂钩制度。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审批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单位的有关申请,通过行政、经济等手段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 对逾期未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整治火灾隐患不力,造成火灾责任事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责。

  第十五条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向上级人民政府说明情况,上级人民政府视情况进行约谈。

  政府和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职责,失职、渎职造成火灾责任事故的,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责。

  第十六条 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列入市政府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和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内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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