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4-00046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4-05-12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14〕15号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14-05-08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坡区、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眉山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8日
眉山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四川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文资〔2012〕19号)、《眉山市市本级公共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眉委办〔2013〕9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化产业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文化产业资金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文化体制改革和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改办)及市财政局教科文科负责项目申报受理、资金划拨和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文化产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条件与重点
第五条 申请文化产业资金支持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在税务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部门。
(二)单位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申请文化产业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能引领全市文化产业发展,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发展目标明确,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
(三)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迅速壮大文化产业规模,推动文化产业聚集发展。
(四)可行性报告、设计方案、控制性详规等已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符合消防规范,项目已进入实质性开工建设阶段。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还贷及时。
第七条 文化产业资金支持的重点:
(一)重点支持市委《关于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建设文化强市的决定》(眉委发〔2011〕2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十二五”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眉府发〔2011〕26号)确定的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动画影视、数字内容与新媒体等大产业集群所涵盖的文化企业或项目。
(二)市文改办确定的重点对象。
第三章 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文化产业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全市重点骨干文化企业(集团)培育。
(二)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三)支持有重大带动辐射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四)鼓励原创影视产品和培育原创舞台演出剧。
(五)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合理开发。
(六)培育新兴文化产业业态。
(七)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
(八)支持文化公共技术和服务平台建设。
(九)支持市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有关费用。
(十)其他市文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 文化产业资金支持的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全市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一定的无偿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贴。贴息资金实行先支付后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年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50%,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文化企业(单位)未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补贴。
(三)资金补助。对全市的重点文化企业(集团)所申报的重点项目,可按项目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资助,最高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从全市范围外引进至眉山的大型文化企业申报的重大项目,可按照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标准给予补助,实行“一项一策”或“一企一策”,具体额度由市文改办审定。
(四)市文改办以及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方式。
(五)文化产业资金对同一项目的支持时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原则上就高不重复执行;奖励资金用于发展文化产业项目的,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金。
第十条 文化产业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主要采取竞争立项方式进行分配。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第四季度,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印发下一年度文化产业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文化产业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市级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其归口管理的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
(二)非扩权县(区)单位的申报材料,分别由非扩权县(区)党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文化产业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等材料的复印件。
(三)项目针对性材料,包括申请项目补助的,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准立项文件的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的,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的复印件。
各项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鲜章。
第十四条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级部门和非扩权县(区)的申报建立项目备选库,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文化产业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商市财政局。
项目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已受支持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未按规定报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与市委宣传部共同研究确定的文化产业资金安排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 文化产业资金支持项目一经批复,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管理使用责任。
第十七条 区县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对文化产业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每年8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专项检查及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文化产业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文化产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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