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4-0001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4-01-15 |
文 号 | 眉府办函〔2014〕4号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14-01-14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眉山市第四届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眉山市第四届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根据《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2号)和《眉山地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眉署发〔1999〕9号)规定,每五年进行一次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评选表彰。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今年开展全市第四届劳模评选表彰工作。现将全市第四届劳模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的眉山市第四届劳模评选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全市第四届劳模评选日常工作。
二、评选范围及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自2009年以来,在工业、农业、交通、城建、金融、电力、通讯、财贸、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研、新闻宣传、党政机关、社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营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
(二)名额分配。本届拟评选劳模50名,名额分配按区县和行业系统下达(见附件2、3)。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兼顾各行业,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士占一定比例。以行业系统或区县或现有单位数及职工人数为基数按比例分配,同时考虑行业系统特点、对国家贡献大小以及企业经济效益和项目实施等因素。
三、评选条件
劳模人选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勇于开拓创新,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爱岗敬业,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竭诚奉献,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作出重大贡献。
(二)加强管理,诚信经营,深化改革,勇于创新,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强化节能减排,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三)在抗震救灾、灾后重建、扩大内需和项目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
(四)钻研科学技术,精通业务,积极参与企业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活动,在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新产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五)在科技、教育、文化、艺术、体育、卫生、人口计生、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
(六)在发展农业生产,繁荣农村经济中作出重大贡献。
(七)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八)在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重大贡献。
(九)在园区、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等经济建设主战场实绩突出;在信访维稳、征地拆迁、群众工作、窗口服务中实绩突出;在藏区、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实绩突出。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评;已获全国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省部级劳模、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市级劳模称号的人员不再参评。
四、评选要求
(一)评选工作必须公开、公平、公正。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逐级评选,好中选优的方式进行。推荐出的劳模必须是群众公认的,经主管部门认可,充分体现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
(二)评选考核以2009年至2013年的成绩和贡献为主要依据。凡推荐出的劳模,事迹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特点突出、成绩量化、评价准确。有关领导干部事迹材料,应重点总结其个人事迹;有关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事迹材料,需附证书复印件;有关表彰奖励需附党委、政府或上级部门表彰决定复印件;凡涉及经济成果数据及有关重要数字,须经上级部门核查认可。
(三)区县在评选推荐时,企业职工的比例不少于40%(注意推荐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超过20%;农业系统人员约占20%(其中农业种养殖专业户不少于55%,户口在农村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超过40%,兼顾户口在农村的服务于农业生产相关领域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约占20%。妇女、少数民族和残疾人在推荐时须占一定比例。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负责人不得参与评选: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重大伤亡事故超过控制指标,职业危害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主要产品质量经上级有关部门抽检一次不合格的;发生经营性亏损的;不依法纳税的;未能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未按时足额为职工购买“五险一金”的;不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
五、推荐评选程序
(一)各区县和市级牵头部门要在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组织所属各单位广泛开展民主推荐。机关企事业单位劳模人选必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农民劳模人选经村民委员会讨论、推荐。
(二)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各区县和市级牵头部门按照1:2的比例提出初步人选,报市第四届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把关。
(三)市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劳模初步人选由牵头部门征求分管市领导意见。企业经营管理者劳模人选还必须征求所在地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总工会、劳动保护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在劳模初步人选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四)各区县和市级牵头部门确定的最后人选,报市第四届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审查筛选,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经市委常委会审定后的人选,在《眉山日报》上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若有反映,经查证,候选人不符合劳模评选条件的,取消评选资格,并不再增补。
六、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4年1月15日—2月28日由区县和市级牵头部门广泛开展民主推荐,筛选确定初步人选,报市第四届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经征求意见和公示后确定正式候选人。
(二)第二阶段。2014年3月1日—3月10日由区县和市级牵头部门上报候选人事迹材料和《劳模登记表》。
(三)第三阶段。2014年3月11日—3月31日由市第四届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初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四)第四阶段。2014年4月1日—4月10日在《眉山日报》对审定的候选人进行公示。
(五)第五阶段。2014年4月下旬召开大会进行表扬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劳模评选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市级有关单位、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要求和程序,完成推荐初审工作。
(二)本次评选推荐不搞区域照顾,各区县和市级有关单位、部门将最突出的人选推荐上报。上报材料须具体详实。凡推荐出的劳模主要事迹材料(个人事迹不超过2000字,一式10份)连同登记表交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区县和市级有关单位、部门汇总后,报市第四届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项具体工作请与市第四届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总工会经济保障部)联系(联系人:喻正春,联系电话:38168105)。
附件:1.眉山市第四届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名单
2.区县劳动模范评选名额分配表
3.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以上企业劳动模范评选名额分配表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4日
附件1
眉山市第四届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吴小可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祝 云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总工会主席 成 员:吴 江 市委常务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徐成良 市政府副秘书长 、办公室主任 魏文彪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曾丽霞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陈明芳 市委农工委主任 王 岳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宋仕祥 市财政局局长 何万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秀英 市商务局局长 贺俊明 市国资委主任 张利铭 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王 艳 团市委书记 王学芳 市妇联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由张利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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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劳动模范评选名额分配表 (共33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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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选单位 | 名额 | 备注 | |
1 | 东坡区 | 7 | ||
2 | 仁寿县 | 10 | ||
3 | 彭山县 | 5 | ||
4 | 洪雅县 | 4 | ||
5 | 丹棱县 | 3 | ||
6 | 青神县 | 3 | ||
7 | 市总工会 | 1 | 机动 |
附件3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以上企业劳动模范 评选名额分配表 (共17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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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额类型评选数量 评选单位 |
机关 单位 |
事业 单位 |
企业 | 牵头单位 | 合计 | ||
一线 职工 |
企业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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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党群系统 | 1 | 市委办公室 | 1 | ||||
2 | 市宣传文化系统 | 1 | 市委宣传部 | 1 | ||||
3 | 市政法系统 | 1 | 市委政法委 | 1 | ||||
4 | 市农口系统 | 1 | 市委农工委 | 1 | ||||
5 | 市交通系统 | 1 | 市交通运输局 | 1 | ||||
6 | 市财税系统 | 1 | 市政府办公室 | 1 | ||||
7 | 市建设规划城管系统 | 1 | 市政府办公室 | 1 | ||||
8 | 市政府其他部门 | 1 | 市政府办公室 | 1 | ||||
9 | 市教育卫生系统 | 1 | 市政府办公室 | 1 | ||||
10 | 市金融系统 | 1 | 市政府金融办 | 1 | ||||
11 | 市属以上企业 | 3 | 3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 6 | |||
12 | 机动名额 | 1 | 市总工会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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