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4-00008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4-01-10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14〕1号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14-01-07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金桥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金桥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金桥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7日
眉山市“金桥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金桥工程”广泛深入开展,使“金桥工程”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的意见》(眉委办发〔2012〕2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桥工程”是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科技团体、科技工作者广泛参与的,在科技项目持有方和需求方之间搭桥、引进和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科技、经济活动,是社会性、群众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换工程,是全市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重大科技工程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金桥工程”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以市场为导向,以搭桥为手段,以项目为核心,以转化为目的,实施分级管理、分批立项、滚动实施、检查验收、定期表扬的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眉山市“金桥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协。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金桥工程”总体方案,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二)负责市级“金桥工程”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工作和择优向省“金桥工程”办公室推荐优秀项目立项备案;
(三)负责全市“金桥工程”工作的统计汇总和报表工作;
(四)负责对受表扬奖励的优秀项目、优秀组织单位、优秀组织者进行初审;
(五)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六)完成省“金桥工程”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五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可申报为“金桥工程”项目:
(一)在重大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调研、学术技术交流、咨询、论证等活动与党委、政府决策之间架“金桥”,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在推进大中型企业技术升级、产业结构调整中架“金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和形成产业品牌;
(三)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与我市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之间架“金桥”,促进先进技术、科学管理向中小企业转移,推动产学研一体化;
(四)在农业先进实用技术与解决“三农”问题之间架“金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增产增收;
(五)在服务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项目中架“金桥”,促进先进技术在生产生活中的应用;
(六)在国际技术交流、合作之间架“金桥”,促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在服务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
第六条 “金桥工程”项目按其功能、作用、管理的需要,分为以下主要类别:
(一)新兴产业技术引进推广项目:主要指为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生物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人才、项目开发、引进及技术转移;
(二)工业技术引进示范推广项目:主要指现有工业主导产业所需的技术、项目、开发及技术转移;
(三)农业种养殖实用技术及新品种的引进示范推广项目;
(四)社会发展及民生领域技术引进、示范、推广项目:包括医疗卫生、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提高公众应用科技水平的共性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
(五)决策咨询项目:主要包括决策咨询、科学论证、重大政策研究和建议等具有重大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项目;
(六)其他项目: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帮扶等项目。
第七条 “金桥工程”项目的项目持有方、项目需求方、项目搭桥方(中介方)三方应关系清楚,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技术成熟性、可靠性较高;
(二)经济效益突出,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等显著;
(三)有效提升项目需求方技术开发、应用和管理水平,促进产品结构调整、技术升级,带动人才培养,或在促进农产品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等方面有显著作用;
(四)具有较大推广应用前景,辐射带动产业发展作用明显;
(五)受益群体较大,能显著提高社会应用科技水平,对提高科学素质、传播科技知识有重大作用;
(六)对服务和改善民生、提高就业择业能力、促进就业等发挥作用明显;
(七)对党委、政府和部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有重大价值。
第八条 “金桥工程”项目立项实行申报制,采取及时受理申报、集中评审审定、每年下达一批。立项备案项目可以跨年度实施,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年。
第九条 市级“金桥工程”项目由各区县、市级各单位、部门推荐申报。市级科技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项目组织单位可通过主管(挂靠)单位推荐申报,也可直接向市“金桥工程”评审办公室推荐申报。
第十条 市“金桥工程”评审办公室应按程序对推荐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核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评审、筛选推荐,报经市“金桥工程”评审委员会研究后下发立项备案文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金桥工程”立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谁批准谁管理”的原则。项目实施有关单位应按期报告项目进度。项目实施中如有实施主体、项目指标等需要调整的,需书面提出申请,由批准立项机关予以变更。如因不可抗力、实施主体及实施调剂发生重大变化等特别情况,需撤销或终止项目执行的,应按程序经批准并办理撤销或终止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有关单位应于项目约定完成时间前1个月做好项目验收准备,报批准立项单位审查。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批准立项单位组织相关专家组成项目验收组进行验收。
第四章 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 市“金桥工程”表扬设优秀项目奖、优秀组织单位奖及优秀组织者奖。优秀项目奖分设一、二、三等奖,对经济效益特别好、财政贡献特别大的项目可设特等奖。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进行表扬,每三年表扬一次。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评选及奖励。
第十四条 “金桥工程”优秀项目奖是授予已完成验收的优秀金桥工程项目。评选的基本条件为:
(一)项目经批准立项,且实施完成并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
(二)项目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推广应用前景广阔,辐射和带动产业作用明显;
(三)项目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增加经济效益、调整结构、服务民生、促进科学民主决策、保护环境、增加就业、提高科技应用水平和科学素质发挥了作用;
(四)项目实施中工作成效突出,项目资料完整、材料规范齐全。
第十五条 “金桥工程”优秀组织单位奖是授予在组织管理金桥工程中做出成绩的区县、市级单位、部门、科技团体、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等。评选的基本条件为:
(一)“金桥工程”组织管理及工作体系健全,运作规范,支持“金桥工程”政策措施有力;
(二)积极了解企业、农村等方面项目需求,深入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等需求方寻找项目,成效显著;
(三)组织项目多、质量高,每年均有一定数量项目申请并立项,所组织的项目材料规范、完整;
(四)认真组织专家开展为项目实施服务,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立项项目完成质量高,经济社会效益显著,项目实施成功率达到95%以上;
(五)积极反馈“金桥工程”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向市“金桥工程”评审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
(六)加大“金桥工程”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调动科技工作者参与积极性,工作成绩突出。
第十六条 “金桥工程”优秀组织者奖是授予具体承担“金桥工程”工作任务,在组织、协调、服务、管理和实施项目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个人。评选的基本条件为:
(一)热爱“金桥工程”事业,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大力组织科技成果引进、转化推广,所管理的项目实施成效突出;
(二)积极参与“金桥工程”的各项组织活动,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在“金桥工程”培训、指导、服务、宣传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表现优异;
(三)积极组织项目申报,按时完成项目申报任务,上报“金桥工程”年度实施情况统计表,及时准确;
(四)直接承担引进、推广科技成果及参与实施“金桥工程”项目,取得的社会效益显著。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七条 市“金桥工程”评审办公室对申报优秀项目汇总后,组织专业评审小组进行初评,从符合条件项目中评出获奖的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市“金桥工程”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办公室提交的奖项及等次建议进行复评,拟出获奖项目名单,由市“金桥工程”评审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七日。对有异议项目,由市“金桥工程”评审办公室会同专业评审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金桥工程”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拟获奖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表扬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获奖项目、单位、个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骗取荣誉,经查明属实,撤销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金桥工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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