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3-00129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3-12-25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13〕63号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13-12-18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加快推进民营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加快推进
民营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为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指经过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并能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中小企业。下同。)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快推进民营经济跨越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加快推进民营经济跨越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
(一)由民营企业主管部门建立民营企业商品目录,并通过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等信息平台加强对民营企业及其商品、服务的宣传,增进采购人对民营企业的了解及支持。
(二)加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相关配套服务措施。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眉山日报》等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同时,适时与财政采购网相链接,建立民营企业了解政府采购信息的“绿色通道”。
二、放宽对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限制
(一)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落实扶持民营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放宽对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限制,清理不合理限制的准入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差别待遇,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和环境。
(二)建立民营企业供应商库。供应商经民营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其符合国家有关民营企业标准的,进入民营企业供应商库,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明确民营企业商品、服务优先采购原则
(一)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民营企业采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民营企业采购。
(二)对于非专门面向民营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民营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三)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民营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民营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四)对于一些采购规模较大,专业性要求不强的项目,鼓励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竞争,逐步扩大民营企业商品(服务)在政府采购中的比重。
(五)积极培育民营企业成为政府采购长期供应商。将协议供货金额上限从5万元提高到50万元(不含50万元),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协议供货市场。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协议供货项目由采购人直接从协议供应商处购买,5万元(不含5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协议供货项目采取网上竞价方式购买。
四、加强对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引导
(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经常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培训,帮助民营企业了解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二)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采购文件、操作流程以及投标实务等方面的业务辅导,帮助民营企业熟悉参与政府采购流程,有效提高民营企业的中标(成交)率。
五、加强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
采购代理机构要建立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档案,联合有关金融机构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社会信用状况和资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民营企业在融资担保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对违反诚信原则的民营企业,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督促民营企业恪守诚信、依法经营。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要依法严格控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大的市场空间。
(二)采购人要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对有意规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的,监管部门要责令改正,否则不予办理采购手续,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定期限答复民营企业供应商的质疑,不得敷衍塞责。
(四)采购管理部门要及时受理和调查民营企业供应商提起的投诉,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切实维护民营企业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8日
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3日印发
【关闭窗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