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3-00113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3-11-08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13〕59号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13-10-28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8日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资建立专门基金,对在眉山境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其在医疗机构接受紧急救治后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予以补助的制度。
2013年,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基本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全面启动。2015年,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稳定运行,特殊困难的急重伤病患者得到有效救治,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规范运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急救急为主。疾病应急救助主要解决符合规定的疾病患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对救助对象急救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应按程序通过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其他渠道予以支付。
合理确定救助水平。疾病应急救助专项基金应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量入为出,包干使用,当年如有结余,滚动第二年使用。结合筹集资金规模和实际发生的应急医疗救助费用补助需求,合理确定救助比例,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责任共担协同推进。建立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既要注重政府财政投入引导,又要注重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既要满足需紧急救治患者的医疗需求,又要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建立并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的运行机制。
二、基金筹资和管理
(一)基金设立。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各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资金筹集。每年根据全市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当年基金筹资规模。市、区县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统一拨付给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基金将对市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省财政还将对扩权试点县补助单独算账,合并拨付给属地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原则,实行上级补助、地方管理、分级负责,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管理。市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和抵扣。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基金监管。市级成立基金监管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审计、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等组成。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实行定期审计,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现象发生。
三、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在市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支付范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市级有关部门可参照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救助申报。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助后,应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采集填报有关患者身份等信息。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属地化原则将上一季度符合规定的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发生的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先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再统一上报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市直属医疗机构直接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提出救助费用申报时,需填报《疾病应急救助患者确认审批表》和《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表》,并附患者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材料。
(二)救助审核。全市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报实行联合审核制。联合审核以资料审核为主,对情况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请,应通过走访、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联合审核工作应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审核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协助审核,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对患者身份信息等进行审核。区县级审核参照市级审核规定执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初创阶段,救助金的审批和发放既要强调规范,也要着眼于便捷、高效,力争把好事办好。可积极探索简单快捷的审批发放手续,不断积累经验和总结完善。
(三)资金拨付。部门联合审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核准的医疗费用及时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五、严密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市级各有关单位、部门,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按照省统一启动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二)明确部门职责。卫生部门负责筹集社会资金,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规范救治,按季度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医疗费用,对应急医疗救助工作开展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彰。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财政资金,加强救助基金管理,落实办公经费。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公安机关负责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基金管理部门要落实专门人员和办公场所,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医疗机构应尽责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救助。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公示。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三)完善长效机制。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行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积极稳妥建立,长效持续运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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