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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3-0010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3-10-11
 文  号  眉府办函〔2013〕114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13-10-08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眉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四轮创建敬老模范乡镇(街道)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2015年)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眉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四轮创建敬老模范乡镇(街道)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2015年)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3-10-08 眉府办函[2013]114号   眉府办函〔2013〕114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眉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四轮

  创建敬老模范乡镇(街道)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2—2015年)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四轮创建敬老模范县(市、区)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2015年)的通知》(川办函〔2013〕12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眉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四轮创建敬老模范乡镇(街道)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2015年)》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8日

  眉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关于开展第四轮创建敬老模范乡镇(街道)

  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2015年)

  据2012年底统计,我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65.6万人,占全市人口总数的18.8%,高出全省2.5个百分点,人口老龄化水平高居全省第四位,人口老龄化形势相当严峻。为进一步完善老龄工作激励机制,做好我市老龄工作,现就第四轮创建敬老模范乡镇(街道)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为方针,广泛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涉老法律、法规、政策和《眉山市“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加快老龄政策体系、老龄工作管理体系、老年人经济供养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为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

  二、敬老模范乡镇(街道)条件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协调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带头参加重要老龄活动;老龄工作纳入规划和议事日程,有明确的工作目标、管理措施和考核指标;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明确,认真履行本部门的涉老工作职责,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老龄工作经费和老龄事业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年提高;乡镇(街道)老龄工作部门人员、经费、职责、办公场所落实,乡镇(街道)、村(社区)老龄工作有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定期对老龄工作人员进行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培训。

  (二)宣传教育深入扎实。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敬老、养老、助老和涉老法律、法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老龄工作有信息制度,老龄宣传教育的内容新颖;积极开展家庭美德教育,及时宣传表彰敬老先进典型;公共服务窗口优待老年人的标志明显;大众媒体主动宣传报道老龄工作,舆论环境良好。

  (三)老年维权机制健全。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配套政策,并列为“六五”普法内容;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行政服务老龄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09〕80号)精神,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及虐待、遗弃老年人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依法优先从快处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老龄工作部门有健全的信访制度和协调办理制度;积极组织核发《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各项优待政策全面落实。

  (四)养老保障水平提高。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离退休干部各项待遇落到实处;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且保障标准逐步提高;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的生活供养水平不断提高,“五保”集中供养率不低于80%;全面落实农村“五保”政策,“五保”对象基本生活费按月发放;城乡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救助;建立健全高龄老年人补贴制度和自然增长机制,80—89岁老人每月高龄补贴不得低于10元,90—99岁老人每月高龄补贴不得低于20元,100岁以上老人每月高龄补贴不得低于300元;及时兑现农村计划生育老年家庭奖励扶助金,积极开展计生“三结合”涉老帮扶活动;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居家养老,拓展社区养老服务功能,有较健全的社区为老服务体系支撑居家养老。

  (五)医疗保健制度落实。建有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为老年人就医提供就近、方便和优质、优惠的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城乡贫困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无支付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帮助;卫生部门组织医护人员每年为10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常规体检一次,积极探索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健康体检制度,逐步建立6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增强老年人自我预防和保健技能。

  (六)老年学习网络完善。要运用多种形式定期向老年人开展时事政策宣讲,增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尊严感;老年大学(学校)有固定的校舍,有工作人员,有老年教育经费,并逐年增加,形成乡镇(街道)、村(社区)老年学习网络,老年人入学率城区达到8%、农村达到3%;积极组织老年人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组织老年人参与关心教育下一代活动。

  (七)老年文体活动丰富。乡镇﹙街道﹚、村(社区)老年群众组织机构健全、管理有序,经常组织老年人开展健康文明的活动,在创模活动中有效发挥作用;乡镇﹙街道)、村(社区)建有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老年活动中心(室),基本满足活动需要;建有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队伍,积极开展文艺汇演、书画展、运动会等各类老年文体活动。

  三、认定名额

  根据前三轮创建敬老模范乡镇(街道)工作的情况,第四轮全市认定“眉山市敬老模范乡镇(街道)”的总数控制在42个以内(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创模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第三轮已被认定为“眉山市敬老模范乡镇(街道)”的仍要按照新的条件参加创建和申报,才能参加第四轮评比。

  四、申报办法

  (一)2013年12月底前,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制订下发《眉山市第四轮敬老模范乡镇(街道)考核验收标准》。

  (二)2014年,各区县深入推进创建“眉山市敬老模范乡镇(街道)”工作。

  (三)2015年4月底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在组织考核评选的基础上,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负责本区县“眉山市敬老模范乡镇(街道)”的申报工作。申报时须填写《眉山市敬老模范乡镇(街道)申报表》(见附件2),并附推荐乡镇(街道)的创模材料(3000字以内,一式5份),报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四)2015年8月底前,市政府委托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人员以抽查方式对候选乡镇(街道)的创模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认定。

  五、实施要求

  (一)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级敬老模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将其作为加强老龄工作、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努力为老年人办实事、解难事。

  (二)加强创建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突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要性、紧迫性及创建活动目的、意义以及涌现的先进典型,强化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市情意识,动员社会各界和群众积极参与,增强活动的群众性、广泛性。

  (三)按照齐抓共管的原则,把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责任。创建市级敬老模范乡镇(街道)工作应与创建敬老模范村(社区)工作同步进行。

  附件:1.眉山市第四轮创建敬老模范乡镇(街道)名额分配表

  2.眉山市敬老模范乡镇(街道)申报表

  附件1

  眉山市第四轮创建敬老模范乡镇

  (街道)名额分配表

  
区 县 名额分配 备 注
东坡区 8  
仁寿县 13  
彭山县 6  
洪雅县 6  
丹棱县 4  
青神县 5  
合 计 42  


  


  附件2

  眉山市敬老模范乡镇(街道)申报表

  
申报单位  
通讯地址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主 要 事 迹
申报乡镇﹙街道﹚意见   年 月 日
区县
           
             人民政府
           
             意 见
  年 月 日
眉山市
           
             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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