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3-00060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3-06-07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13〕32号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13-06-03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4·20”芦山强烈地震捐赠资金管理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4·20”芦山强烈地震
捐赠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有关社团组织:
为加强“4·20”芦山强烈地震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捐赠资金专款专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4·20”芦山强烈地震捐赠资金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3〕22号)要求,现就加强市级各部门、各社团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本原则
(一)充分尊重并体现捐赠者意愿。对有明确捐赠意向的,严格按捐赠者意向安排使用。对重复指向用于同一地区、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要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再合理调整。捐赠者明确要求反馈资金使用情况的,由接收资金的单位(组织)按照“一对一”的原则及时反馈。捐赠者明确要求命名或标识捐赠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及捐赠者要求作出命名或标识。
(二)严格遵循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除明确用于应急抢险和其他有明确定向的捐赠资金外,其余捐赠资金原则上全部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三)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益。捐赠者指定捐赠对象并明确用于应急抢险、过渡安置的,要尽快落实到受赠对象并立即安排使用;捐赠者明确用于恢复重建有关行业、方面或项目的,要在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形成后,加强与捐赠者的沟通衔接,以便在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框架内,按捐赠者意愿尽快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
(四)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公开透明。所有捐赠资金要主动接受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收支情况公示制度,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二、做好接收管理
(一)财政部门接收的捐赠资金。市财政局设立“4·20”芦山强烈地震捐赠资金专户,接收并核算社会组织、个人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捐赠资金。
(二)社团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市青少年协会等社团组织接收或募捐的捐赠资金,严格按照社团组织接收捐赠资金有关规定做好登记管理并统计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级部门(单位)接收的捐赠资金。市级部门(单位)接收或募捐的捐赠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并按规定缴入市财政局指定的捐赠资金账户,不得隐匿、截留、挪用。
三、加强使用管理
(一)市财政局接收的定向捐赠资金(含市级部门按规定缴入财政指定账户的捐赠资金),明确用于抢险救灾的按照捐赠人意愿及时转拨相关单位和个人;明确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按灾后重建规划和捐赠人意愿安排到具体项目。市财政局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作为灾后重建资金来源,按灾后重建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二)社团组织接收的定向捐赠资金,明确用于抢险救灾和过渡安置或其他指定用途的,由相关组织按照捐赠人意愿及时转拨相关单位或个人;明确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由相关组织按照捐赠人意愿提出安排意见,商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接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社团组织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定项目并同社团组织研究实施方式。各社团组织要将捐赠资金来源、规模、捐赠人意愿、使用等情况及时汇总报市财政局和审计局。
(三)“4·20”芦山强烈地震港澳捐赠资金管理和使用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4·20”芦山强烈地震港澳捐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3〕28号)执行。
四、强化监督检查
(一)及时公开,回应关切。对截至2013年5月30日接收捐赠资金的情况进行清理,各社团组织于6月10日前将清理情况报市财政局汇总(联系人:夏猛,联系电话:38166735)。市财政局将清理汇总情况报告市政府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社团组织在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开并在主要媒体公布,公布时每一笔捐赠要明细到捐赠日期、捐赠人、捐赠金额(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捐赠账户、捐赠人意愿(定向或非定向)等;同时要根据后续捐赠资金接收情况进行动态更新,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二)加强监管,接受监督。对于捐赠资金接收后的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和社团组织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公布,主动接受捐赠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各区县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和监督管理机制。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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