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2-00114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2-07-12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12〕23号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12-07-10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体育突出成就奖评奖办法(修订)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2〕23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体育突出成就奖评奖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现将《眉山市体育突出成就奖评奖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0日
眉山市体育突出成就奖评奖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体育事业繁荣发展,鼓励多出成绩、多出人才,营造良好的体育氛围和健康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眉山市政府设立体育突出成就奖。设置优秀运动员奖、优秀教练员奖,分别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每年度评选一次。
第三条 眉山市体育突出成就奖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专业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眉山市体育突出成就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由市级分管领导为主任,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市体育局局长和分管业务的副局长、市残联理事长为委员。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由市体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评奖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六条 评奖对象为对眉山市体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和教练员。
(一)优秀运动员奖(眉山户籍)
1.特等奖: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前3名,全运会第1名,残奥会、残疾人世界锦标赛、亚残会前2名。
2.一等奖: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第4名,全运会第2—3名,全国单项锦标赛前2名。残奥会、残疾人世界锦标赛、亚残会第3名,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第1名。
3.二等奖: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第5—6名,全运会第4名,全国单项锦标赛第3—4名,青奥会第1名,残奥会、残疾人世界锦标赛、亚残会第4-5名,全国残疾人运动会2名。
4.三等奖: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第7—8名,全运会第5—6名,全国单项锦标赛第5—6名,省运会第1名。全国体育大会、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前2名,青奥会第2名。残奥会、残疾人世界锦标赛、亚残会第6-8名,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第3名。
(二)优秀教练员奖
1.直接选拔、训练、输送的眉山籍运动员获奖,且直接指导、训练时间在一年以上。
2.优秀教练员奖的等次、条件与本条(一)款优秀运动员奖等次、条件一一对应。
第七条 成果申报
(一)区县申报者向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申报,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体育局。
(二)市级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申报者经由单位初审合格后,直接向市体育局申报。
(三)申报者应在次年的1月31日前,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交获奖证书及相关赛事通知、文件等原件资料。
第八条 市评审办公室对申报奖项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建议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市评审办公室负责将市评审委员会审定合格的获奖者、奖项、等次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公示后有异议的,由市评审办公室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市体育局将公示无异议的获奖者、奖项、等次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对获奖者(项目)进行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奖金。奖金及评奖所需经费在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获奖者弄虚作假的,由市体育局查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证章)和奖金,并取消其5年的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0年8月20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眉山市体育突出成就奖评奖办法》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