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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2-0004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2-04-23
 文  号  眉府办函〔2012〕43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12-04-11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2-04-11 眉府办函[2012]43号
  眉府办函〔2012〕43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

  机制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眉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眉府函〔2011〕89号)精神,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全面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建立眉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耕地保护、用地保障、案件查处的共同责任机制,实现国土资源管理的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研究落实市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重大政策和重大措施,审定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标。

  (三)研究审议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四)协调解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相关部门的问题,促进部门间协作配合,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组织专项联合执法行动,预防、打击涉及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五)研究解决、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全市国土资源管理法制建设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六)督促、指导各区县政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文体影视新闻出版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畜牧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眉山银监分局、市政府督查室等。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

  三、会议制度

  (一)会议时间。联席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形下,可随时召开。

  (二)参会人员。由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联席会议成员、联络员参加。根据需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可适时参会。

  (三)主要议程。市国土资源局通报近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情况,其余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通报国土资源共同管理工作情况;审议提交联席会议的议题;研究解决国土资源共同管理的有关问题。

  (四)会务准备。会议原则上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承办。会议召开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收集各成员单位提交的议题,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眉府函〔2011〕89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各自在国土资源共同管理中的责任,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形成监管合力。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不能及时落实责任导致不良后果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相关监督机关、监察部门通报。

  (二)强化沟通。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日常沟通衔接,确保工作中信息畅通、资源共享。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沟通,汇总整理会议材料,反馈会议意见落实情况。

  (三)严格督查。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开展一次督查。主要督查联席会议召开情况和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督查情况将适时通报。

  (四)其他要求。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送各成员单位,并抄报有关监督机关。联席会议讨论形成的简报,以内部资料形式印发有关单位、部门。简报或会议纪要内容不作为有关对外公文具体引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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