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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6-0005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6-06-14
 文  号  眉府办函〔2016〕66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16-06-07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加强全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加强全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6-06-07 眉府办函[2016]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市质监局《关于加强全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7

 

 

 

 

关于加强全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质监局

 

为确保电梯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住宅电梯(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要求,牢固树立保安全、惠民生理念,进一步明确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建立更加有效的电梯安全责任体系,落实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经费保障、应急处置、社会监督机制,推进电梯安全管理专业化、信息化和社会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安全责任

(一)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电梯使用单位未明确的,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1.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2.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3.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只有1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或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其中1个所有权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所有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4.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电梯安全责任

1.电梯使用单位责任。电梯使用单位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对电梯安全管理负责。

1)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专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建立一梯一档管理模式;优选有资质并在当地质监部门备案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承担电梯维保工作;监督维保单位开展电梯维保工作;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确保电梯接受每年一次的定期检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3)加强日常管理,按规定在电梯轿厢内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等;及时答复各方诉求,接受业主和乘客的监督;需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应当公告电梯停止运行的原因和修复所需时间。

4)发现电梯有异常情况或故障应立即停止运行并通知维保单位处置,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运行;编制电梯突发事件或者安全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适时组织应急演练;电梯发生事故时,应当组织维保单位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于1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级电梯安全监管部门。

2.电梯维保单位责任。电梯维保单位承担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1)电梯维保单位要具备相应资质,要配备与维护保养电梯数量相适应有资格的维保人员,并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规定范围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的要求实施维保。

2)市外电梯维保单位在我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应当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并通过市质监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在我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3)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要与使用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有效期限不得少于1年,合同维保价格由双方依据成本和市场状况协商确定,严禁降低维保要求和质量低价恶意竞争;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保业务,维保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单位兼职。

4)建立电梯维保档案,详细记录每部电梯的维保和故障处置情况, 档案至少保存4;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载明最近一次电梯检验信息,信息应当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时间等内容。

5)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对本单位维保的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书面如实记录;确保应急救援电话全天候有效应答,接到电梯故障或电梯困人事件报告后,要快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和排除故障(城区抵达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其它地区不得超过1小时)。

6)电梯故障难以及时排除或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故障排除前不得将电梯交付使用;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电梯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电梯所有权人责任。电梯是业主的共有财产,业主对电梯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应依法承担电梯爱惜保护、有偿维护和监督等责任,发现电梯有异常情况或故障,应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维护电梯安全运行。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费用。电梯需要维修、改造、更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

4.电梯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质量安全终身负责,为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提供法定的技术服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受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活动的过程实行自检,经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竣工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出厂技术资料和检验报告。

5.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责任。

1)依法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检验,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对涉及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2)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执行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所在地市、县电梯安全监管部门。

3)配合市级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6.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置电梯,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核实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以及电梯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

7.监管责任。

1)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全面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措施和办法,解决电梯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推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制度,鼓励、指导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2)质监部门责任。负责电梯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查封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督促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申报监督检验;建立电梯维保监督制度,推行电梯维保标准化作业规范;对电梯维保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对考评不合格单位实行退出机制;依法督促检查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电梯应急救援机制建设和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督促、指导电梯生产、使用、维保等单位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3)住建部门责任。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监管,依法督促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特种设备基础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将电梯纳入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必要条件,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不能交付使用。市房管局负责东坡区主城区住宅小区电梯重大修理、改造、更新动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和管理。

4)安监部门责任。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对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指导协调。

5)其他相关部门责任。有电梯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本行业电梯安全管理,确保电梯合法安全运行。

三、经费保障

(一)日常运行费用。电梯正常运行、安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日常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或实际管理人依法依约筹措给付。

(二)电梯重大修理、改造、更新费用。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推进住宅小区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电梯保修期届满后的重大修理、改造、更新费用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相关资金管理部门应当予以保障。尚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住宅小区,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共有人共同承担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电梯使用单位、业主代表和住建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等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长效联动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质监、住建、安监、公安、信访等部门参加的电梯安全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质监、住建、安监等部门要结合本意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严格依法监管,确保社会稳定。质监部门要按照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的执法查处工作,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依法予以查封,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电梯使用、维保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大力推动电梯安全责任商业保险投保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监、公安、信访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因电梯封停等引发的社会稳定工作。

(三)强化诚信体系建设。质监、住建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电梯使用、维保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按照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年度考评、群众举报投诉等途径,对有不良记录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采取重点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强化监督检查频次。

(四)加大宣传力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建部门要依法履行对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工作的指导、监督职责,加强电梯安全使用知识及业主安全意识等方面的宣传,引导乘客文明乘梯,增强公众的电梯安全防范意识。鼓励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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