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6-00052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6-05-16 |
文 号 | 眉府办函〔2016〕48号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16-05-09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委市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委、市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已经市领导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市财政局 市委农工委 市政府金融办
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支农作用,切实提高全市农业生产风险保障水平和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市都市近郊型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和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现就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要求,逐步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制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稳步扩大水稻、玉米、能繁母猪、奶牛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加快推广地方特色成熟险种,不断提高柑橘、葡萄、茶叶、蔬菜、水稻制种等险种的参保率;围绕都市近郊型现代农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特色水果、水产养殖等地方特色保险品种;鼓励开展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型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以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时节、不同农户的保险需求。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地财力情况,积极筹措保费补贴资金,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逐步提高财政承担比例。
二、严格政策性农业保险承办机构的市场准入
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有覆盖业务承办区域的区县、乡镇、村三级保险服务体系,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偿付能力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承办机构选择程序
各区县政府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在综合考虑农户满意度、经办机构实力、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建设情况、经营覆盖面以及承保、查勘、理赔服务质量等多种因素基础上,通过政府采购、比选、招标、综合评定等方式,择优选择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打招呼、批条子进行私下干预。
四、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
各区县政府要对保险机构农业保险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考核,对管理不规范、理赔不及时、服务不到位的保险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其政策性农业保险承办资格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五、保持县域农业保险承办机构的相对稳定
按照《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要求,为保证农业保险工作的稳定和延续性,引导保险机构持续加大对农村保险服务网点的资金、人力和技术投入,要保持县域内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相对稳定,支持保险承办机构持续经营,除保险承办机构发生重大工作过失、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外,原则上保持保险承办机构的相对稳定。
六、加快基层服务网络建设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保险服务站点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确保农业保险服务站点正常运转。保险承办机构要切实增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农业保险服务站点业务人员、基层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保险业务培训,培养一支懂农时、知农事、懂保险、通业务的人才队伍,扎实做好承保、查勘、理赔等各项工作,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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