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5-00148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5-12-07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15〕68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5-12-03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14〕2号)要求,为加强行政职权目录管理,保证行政权力事项合法有效、及时公布和公开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眉山市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日
眉山市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职权目录管理,保证行政权力事项合法有效、及时公布和公开运行,根据《四川省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川办发〔201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是根据行政权力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或者行权部门职能调整,对相关行权部门行政职权目录所作相应的优化、取消或者其他变更。
第三条 行权部门调整行政职权目录,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机构编制部门职能调整文件公布之日起20日内,按照下列要求向本级政府提出书面动态调整申请。
(一)明确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优化行政权力的,按照权力分类填写权力名称、实施主体、权力依据和相对人维权渠道等;变更行政权力的,填写原权力名称、调整后权力名称、实施主体、权力依据和相对人维权渠道等;取消行政权力的,填报拟取消的权力名称、类别及取消的依据或理由。
(二)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优化、变更行政权力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或规定较原则的,按照合法、简易的原则和有关工作程序编制。
(三)建立裁量标准。优化、变更行政权力,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科学、具体的裁量标准,作为本部门或本系统行使裁量权的依据。
第四条 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的审核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征求政务服务中心意见。
第五条 行政职权目录调整审核确认意见,经本级政府审定之日起10日内,行权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审核确认意见和行政权力编码规则,及时调整更新行政职权目录。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抽查。
第六条 市县两级行权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职权目录的动态调整管理,完善、落实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及时调整职权目录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七条 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一)对外行使的权力事项与行政职权目录不一致的;
(二)行政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或者行政机构职能调整,行权部门未及时申请动态调整的;
(三)未按照审定意见及时更新行政职权目录的;
(四)录入行政职权目录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不一致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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