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5-00147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5-12-07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15〕67号 | 公文种类 | 意见 | ||
成文日期 | 2015-12-03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福祉,关乎眉山实施“两大决战”、实现“两个率先”的长远大计。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现就我市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市三届六次党代会、市委三届二十一次全委(扩大)会议、市三届六次人代会精神,以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机制和岷江流域眉山段生态补偿机制,加强乡镇环保机构建设为重点,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改善大气、水环境质量,充实基层环保监管力量,提升环保工作水平,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再上台阶。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机制。
大气污染防治既是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也是改善眉山发展环境、打造生活品质之城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指标PM10逐年上升,形势严峻。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环发〔2013〕107号)要求,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机制,对于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意义重大。
1.建立科学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考核体系。以各区县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为主设立考核体系。空气质量考核指标为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燃煤控制、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方面。
2.严格组织实施考核。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发改、经信、公安、财政、住建、城管等部门参与,每年考核一次。考核采用百分制,根据考核得分评定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次。
3.加强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作为对各区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安排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予以扣减。
4.建立问责追究制度。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地区,暂停该地区除民生与节能减排项目外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约谈区县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领导约谈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
成果形式及完成时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牵头,2015年12月底前,制定《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考核办法》,并按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考核。
(二)建立岷江流域眉山段生态补偿机制。
水是生命之源。水污染防治不仅关系千家万户,更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当前,我市多数流域水质较差,境内岷江水环境质量常年超标。建立我市岷江干流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将经济手段用于环境监管,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区县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加快改善岷江水环境质量。
1.建立岷江流域眉山段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和生态补偿机制。实施范围为未纳入省上考核的岷江干流彭山段、东坡段,考核断面包括岷江干流彭山区和成都市3个交界断面、彭山区和东坡区1个交界断面、东坡区和青神县1个交界断面,考核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断面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类别且下游水质差于上游水质的,扣缴相关区县财政预算资金,用于流域内东坡区和彭山区污染治理和生态补偿。
2.科学设置扣缴基数。根据河流流量、水环境敏感程度和水质管理目标,对岷江干流彭山段、东坡段交界断面实行分浓度考核,设置为一级断面,扣缴基数为100万元。
3.严格实施资金扣缴。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每月对交界断面水质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对超标者按相关核算方法计算出需扣缴的资金额度,每月通报相关责任主体,并抄送市财政局。年终考核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通过年终结算方式分别对相关责任主体的资金进行扣缴。
4.全面落实生态补偿。将扣缴资金用于对流域内彭山区、东坡区污染治理的补偿,水环境质量优于断面水质考核目标地区的工作奖励,考核断面水质监测补助、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的支出等。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东坡区政府、彭山区政府。
成果形式及完成时限:市环境保护局牵头,2015年12月底前,制定《眉山市岷江干流彭山段、东坡段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和生态补偿办法》,并按该办法组织实施扣缴和生态补偿。
(三)完善乡镇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落实乡镇(含街道,下同)环保机构,夯实环境保护基层基础,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当务之急。当前,全市多数乡镇环境监管力量薄弱,不能满足农村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省政府《关于加强环保重点工作及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21号)精神,在全市加强乡镇环保机构建设,对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环境承载能力有着积极作用。
1.建立权责明确、运转高效的乡镇环保机构。由各区县政府牵头,各乡镇在内设机构加挂“环境保护办公室”牌子,落实1名副职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设置1—2间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环保工作人员、办公设备和环保监管设备。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在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环境保护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区县政府环保部门对乡镇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乡镇环境保护专职工作人员情况需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2.明确乡镇环保机构职责。实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乡镇环保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改进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环境保护有关监督、检查、发现、上报工作;受区县政府委托,负责依法取缔无证照非法生产企业;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做好环境执法工作;负责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环境安全。
3.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各地按照政府领导、属地负责的原则,根据区县环境保护部门职能职责,结合《环境保护法》和本地实际,制定乡镇环境保护机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
4.落实资金保障。区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乡镇政府适当专项资金补助,用于乡镇环保机构配置必要的设备,加强能力建设。乡镇环境保护机构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
成果形式及完成时限:一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2015年12月底前,制定《眉山市设立乡镇环境保护机构工作实施方案》。二由市委编办牵头,2015年12月底前,制定《眉山市乡镇环境保护机构设立及人员编制有关事项通知》,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落实乡镇环保机构设置相关事宜。三由各区县政府牵头,2016年6月底前,完成乡镇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相关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机制、岷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和乡镇环保机构,是我市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战略举措,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二)落实责任,合力推进。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分别确定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机制、岷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和乡镇环保机构建设工作的责任领导及责任人员,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时限,加大推进力度,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形成合力,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加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机制、岷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和乡镇环保机构建设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各地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进行督查考核。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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