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5-00087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5-07-01 |
文 号 | 眉府办函〔2015〕80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5-06-29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快速办理、及时办结、全面落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办函〔2015〕107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
(一)只需作一般性修改的文件。须在会后6个工作日内印发。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送审。
(二)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文件。须在会后8个工作日内印发。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送审。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需以部门名义发文或联合发文的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
(一)发文时限。只需作一般性修改的,须在会后6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会后8个工作日内印发。发文需抄送市政府。
(二)办理要求。发文须符合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在印发前,应及时向分管市领导报告,凡与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
三、部门间文件会签时限和办理要求
(一)会签时限。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部门间会签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部门未按时限会签的,视为无不同意见,牵头起草部门要做好相应记录和说明。
(二)办理要求。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会签时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牵头起草部门应明确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批。需以部门名义印发或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会签时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牵头起草部门要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会商,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报分管市领导审定。
(三)其他文件在部门间的会签,原则上按上述要求执行。
四、文件公开要求
(一)及时网上公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主动公开文件,原则上于印发当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主动公开文件,原则上也要于印发当日在有关政府网站公开。
(二)加强政策解读。文件印发后,牵头起草部门要及时会同有关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五、决定事项督查落实要求
(一)强化督促推动。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由分管市领导统筹协调、牵头推进,联系副秘书长负责督促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相关责任科室抓好工作落实。
(二)落实部门责任。市级有关单位、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是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按决定事项内容和要求迅速办理,确保落到实处。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时限要求内办结并回复;无明确时限要求或办理时限较长的,每两月回复进展情况直至办结。回复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督查室。
(三)加强检查考核。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每两月集中督查一次执行办理情况,对执行办理不力严重影响工作的要予以重点通报,并将其纳入市委市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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