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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5-0008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5-06-18
 文  号  眉府办发〔2015〕30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5-06-15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5-06-15 眉府办发[2015]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眉山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

  
眉山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及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对举报人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市和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从事危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违法活动的,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线索;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本市执法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受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奖励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七条 奖励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奖励标准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已直接掌握证据并协助执法部门查处,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证据并协助执法部门查处,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但能提供被举报方违法线索并间接协助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可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可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可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二)制售病死畜禽产品、回收加工使用“地沟油”等有毒有害食品;非法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构成犯罪的,奖励不低于2000元。

  (三)对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索票索证不健全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视情况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对举报人的奖励,依据本办法计算的奖励金额有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于大案要案的查处起到关键作用的举报,除了以上奖励外,可另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奖励的申请。执法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或者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食品药品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附件1);电话告知的,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告知日期以告知书发出的邮戳日期或电话通知当日的书面记录为准。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奖励申请,并填写《食品药品举报人奖励申请表》(附件2)。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条奖励的审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提出初步奖励意见,拟定奖励决定书,由相关部门按审核流程进行审核批准。

  5000元以下的奖励,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5000元以上的奖励,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审核可延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奖励的发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电话通知的,应当做好书面记录。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授权委托书》(附件3)及有效身份证明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奖金,并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附件4)上签名。

  举报人逾期不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对举报奖励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核、审批的内部监督程序,并实行专人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奖励档案应与案件卷宗的保存时限一致。

  第十四条奖励资金纳入年初预算。奖励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对违法行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的,参照此办法予以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

  2.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

  4.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

  
附件1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

  编号:

  你(你单位)年月日举报

  对我局查处该案有帮助。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达(地点),申请举报奖励。我局将根据你(你单位)的申请,进行奖励审核。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

  本局联系人:电话:

  特此告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签收: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入案卷,第二联交被告知人。

  
附件2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企业或组织注册号
           
             或登记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投诉举报处理单
           
             (工单号)
 
委托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申请人提出奖励申请:
           
             本人承诺未就同一举报内容获得过其他部门的奖励。
           
             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申请人(委托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1.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对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举报人委托他人申请奖励的,须填写委托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3.举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企业或组织注册号或登记号;

  4.本申请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由食药监局财务部门存档,第二联由食药监局投诉举报中心存档。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举报人姓名:举报人身份证号码:

  举报违法活动时间、方式、内容:

  现委托(受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申请/领取举报奖励。且承诺对受委托代理人的申请/领取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本授权书一式二份,第一联存入案卷,第二联由食药监局投诉举报中心存档。

  
附件4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

  编号: 
奖金领取人姓名  
委托领取人姓名  
奖金领取地点
           
             (方式)
 
奖金数额(大写)  
奖金领取人或委托领取人签章及奖金领取时间 ______年___月___日,本人收到(奖金发放部门名称)发放的举报奖励奖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奖金领取人(委托领取人)签名:
           
             年月日
奖金发放单位
           
             工作人员签名
 
备注   


  注:1.食药监局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应核对、复印奖金领取人或者委托领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随本表存档。

  2.本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食药监局投诉举报中心存档,第二联存入执法部门案卷,第三联由食药监局财务部门存档。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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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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