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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5-0007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5-06-03
 文  号  眉府办函〔2015〕64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5-05-28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眉山市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眉山市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5-05-28 眉府办函[2015]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眉山市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8日   

  关于眉山市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

  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57号),现就全市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如下。

  一、重点建设任务

  为便于各区县系统安排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一次性下达三年目标任务,分年实施(以下任务均包括2014年超目标任务完成额)。

  (一)新增公办养老机构床位1240张。本着政府托底原则,实现公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1240张(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房屋等形式)。2015—2017年,每年分别新增床位420、350、470张。

  (二)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5400张。围绕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5张的目标,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资金补助等方式,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5400张(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房屋等形式)。2015—2017年,每年分别新增床位2000、1700、1700张。

  (三)改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6300张。通过维修房屋设施、添置设备器材、增设短期托养床位等,改善养老条件,完善服务功能,促进公办养老机构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发挥集中养老和提供养老服务的双重作用,实现改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6300张。2015—2017年,每年分别维修改造床位2000、2100、2200张。

  (四)建设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225个。围绕“到2017年,实现90%的城市社区、50%的农村社区建有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目标,因地制宜推动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建设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165个、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60个。2015—2017年,每年分别建设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54、55、56个,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18、21、21个。

  (五)构建居家养老支持服务机制并覆盖81530人。围绕“落实困难家庭的失能老人、独居老人和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政策,确保2016年以前实现补助对象全覆盖”的目标,采用政府向各类养老服务组织购买服务和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构建居家养老支持服务机制,为全市81530名居家养老的高龄老人和困难老人提供助餐、助医、助浴、助行等多种服务。

  (六)建设农村幸福院300个。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采取“集体建院、集中居住、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形式,建设300个农村幸福院。2015—2017年,每年分别建设农村幸福院100个。

  二、补助标准和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作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实施上述重点建设任务所需资金。市人民政府在统筹中央、省补助的基础上,对非扩权区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含福彩公益金)。从2015年起的补助标准和办法为:

  (一)公办机构新增床位每张政府平均投资不低于4万元,民办机构新增床位每张政府资金补助平均不低于1.1万元,维修改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每张政府资金补助0.5万元。以上三个项目省级财政对非扩权区县按最低标准的50%给予补助,对扩权县按最低标准的60%给予补助,市级财政对非扩权区县按最低标准的15%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二)对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每个补助30万元、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每个补助25万元,省级财政均补助35%,市级财政对非扩权区县按最低标准的15%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三)对构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机制,按照服务对象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省级财政按最低标准的35%给予补助,市级财政对非扩权区县按最低标准的15%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四)按照国务院规定,各级福彩公益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比重不得低于50%。

  (五)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补助运营费,所需资金市级财政对非扩权区县按最低标准的20%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六)农村幸福院建设国家财政每个补助3万元。

  (七)补助资金拨付方式。省级补助资金按目标任务和补助标准及时拨付到区县,市级补助在项目完成后给予补助,超额完成部分纳入第二年工作量计算。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投入,落实配套资金,按照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要求,安排用于各类养老服务体系重点任务建设。构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机制的经费只能用于支付购买服务,不得直接发给服务对象。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提高使用绩效的前提下,各区县可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资金拨付办法和拨付方式。

  三、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年度供地计划

  对2015—2017年每年分别新增2420、2050、2170张公办和民办养老床位的建设用地,根据2011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按照床位数量、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综合考量社会力量和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规模,测算用地总量。市国土资源局将按照各地新增床位目标任务,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一并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计划。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用地需求,制定用地计划和政策,优先安排,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同时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对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各区县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统筹规划安排建设用地。通过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是省、市重点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确保完成目标任务。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牵头组织建设任务验收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加大对养老服务项目的支持和协调力度,做好政府投资养老服务项目审批工作,并将审批文件同时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对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社会养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民办养老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计划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加强土地使用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附件:1.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分解表

  2.2015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市资金补助计划

  3.2015—2017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年度用地计划


  附件1

  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分解表
区、县 新增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张) 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张) 维修改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张) 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个) 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个) 为困难家庭失能老人、独居老人和80周岁以上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人) 新增农村幸福院(个)
合计 三年分年任务 合计 三年分年任务 合计 三年分年任务 合计 三年分年任务 合计 三年分年任务 合计 三年分年任务 合计 三年分年任务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合计 1240 420 350 470 5400 2000 1700 1700 6300 2000 2100 2200 165 54 55 56 60 18 21 21 244590 81530 81530 81530 300 100 100 100
东坡区 500 100 100 300 1800 600 600 600 800 200 300 300 52 18 18 16 13 4 4 5 30000 10000 10000 10000 69 15 27 27
彭山区 150 50 100   500 200 150 150 600 200 200 200 11 4 4 3 10 3 4 3 29100 9700 9700 9700 13 11 1 1
仁寿县 420 100 150 170 1650 650 500 500 3700 1200 1200 1300 80 25 25 30 17 5 6 6 133770 44590 44590 44590 155 47 54 54
洪雅县 50 50     800 300 250 250 500 200 150 150 12 4 4 4 10 4 3 3 21600 7200 7200 7200 41 9 16 16
丹棱县 50 50     300 100 100 100 300 100 100 100 3 1 2   5 1 2 2 9300 3100 3100 3100 11 9 1 1
青神县 70 70     350 150 100 100 400 100 150 150 7 2 2 3 5 1 2 2 20820 6940 6940 6940 11 9 1 1


  
附件2

  2015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市资金补助计划

  
区、县 
           
             
合计 新增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补助 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助 维修改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补助 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补助 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补助 为困难家庭失能老人、独居老人和80周岁以上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备注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合计 4393 315 968 60 1254 99 590 15 567 81 157.5 15 856.1 45 新增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补助4万元/张,省级财政补助扩权县60%,非扩权县50%,市级财政对非扩权区县按最低标准的15%给予补助;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助1.1万元/张,省级财政补助扩权县60%,非扩权县50%,市级财政对非扩权区县按最低标准的15%给予补助;维修改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补助0.5万元/张,省级财政补助扩权县60%,非扩权县50%,市级财政对非扩权区县按最低标准的15%给予补助;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补助30万元/个,省级财政补助35%,市级财政对非扩权区县按最低标准的15%给予补助;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补助25万元/个,省级财政补助35%,市级财政对非扩权区县按最低标准的15%给予补助;为困难家庭失能老人、独居老人和80周岁以上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补助300元/人/年,省级财政补助35%,市级财政对非扩权区县按最低标准的15%给予补助。
东坡区 909 315 200 60 330 99 50 15 189 81 35 15 105 45
彭山区 482.1   120   132   60   42   26.25   101.9  
仁寿县 1803.4   240   429   360   262.5   43.75   468.2  
洪雅县 530.6   120   198   60   42   35   75.6  
丹棱县 267.8   120   66   30   10.5   8.75   32.55  
青神县 399.62   168   99   30   21   8.75   72.87  


  
附件3

  2015—2017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年度用地计划
区、县 三年合计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备注
新增床位数(张) 用地面积(亩) 新增床位数(张) 用地面积(亩) 新增床位数(张) 用地面积(亩) 新增床位数(张) 用地面积(亩)
合计 公办 民办 合计 公办 民办 合计 公办 民办 合计 公办 民办
眉山市 6640 1240 5400 452.184 2420 420 2000 164.8 2050 350 1700 139.6 2170 470 1700 147.8 测算依据:根据2011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照床位数量分为500张、400张、300张、200张、100张五类,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42.5平方米、43.5平方米、44.5平方米、46.5平方米、50.0平方米。综合考量社会力量和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规模,采取平均值测算每张床位的房屋综合建筑面积,即45.4平方米。
东坡区 2300 500 1800 156.63 700 100 600 47.67 700 100 600 47.67 900 300 600 61.29
彭山区 650 150 500 44.26 250 50 200 17.02 250 100 150 17.02 150   150 10.21
仁寿县 2070 420 1650 140.97 750 100 650 51.07 650 150 500 44.26 670 170 500 45.63
洪雅县 850 50 800 57.88 350 50 300 23.83 250   250 17.02 250   250 17.02
丹棱县 350 50 300 23.83 150 50 100 10.21 100   100 6.81 100   100 6.81
青神县 420 70 350 28.60 220 70 150 14.98 100   100 6.81 100   100 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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