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5-00048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5-04-02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15〕14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5-04-01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眉山城区建筑外观风貌改造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眉山城区建筑外观风貌改造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
关于加强眉山城区建筑外观风貌改造
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外观风貌改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眉山市中心城区总体风貌控制性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加强眉山城区建筑外观风貌改造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加强建筑外观风貌改造管理是规范建筑外观风貌改造行为,确保与周边建筑风格风貌统一协调,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展现眉山古城古韵、新区新貌,传承东坡文化内涵,彰显城市特色,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和生活品质之城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改造原则、内容及要求
(一)改造原则。建筑外观风貌改造应遵循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符合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二)改造内容。建筑外观风貌改造是指使用装饰材料对建筑外墙、外门窗、阳台以及其他外维护表面及附着的建筑构件,进行的改造活动。包括成片区建筑外观风貌改造、整栋楼建筑外观风貌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建筑外观风貌改造。
(三)改造要求。建筑外观风貌改造须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眉山市城市风貌控制性规划》等规定,《眉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物保护区还须符合文物保护专项保护规划的规定。建筑外观风貌改造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符合该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
2、增加建筑使用面积;
3、侵占公共空间;
4、改变建筑使用功能;
5、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擅自超出申请人房屋所有权部位;
6、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
7、空调外机临街裸露;
8、对临街阳台进行不符合城市规划改造;
9、外墙使用涂料;
10、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11、外立面改造影响消防安全;
12、增加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对原建筑物进行扩建的,对原建筑物拆除后进行改建。
三、明确职能职责
(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建筑外观风貌改造的规划管理工作。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外观风貌改造投资在30万元以上或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以及公共安全的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三)市文广新局,负责建筑外观风貌改造涉及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四)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建筑外观风貌改造涉及空调外机、图形标志、霓虹灯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城市管理工作。
(五)消防支队,负责建筑外观风貌改造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六)市房管局,负责城区各住宅小区内部的建筑外观风貌改造管理工作。
建筑外观风貌改造中涉及到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按照《眉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职能职责进行管理。
四、严格审查管理
(一)改造申请。对建筑外观风貌进行改造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改造设计方案审查。对经市政府确定实施成片区改造的项目,由组织实施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其余改造项目,由房屋产权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房屋产权人委托房屋使用者提出申请。建筑外观风貌改造确需超出申请人房屋使用权、所有权部位时,须征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
(二)申请材料。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建筑外观风貌改造设计方案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人提出书面改造申请(如果由承租人提出改造申请,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进行外立面改造的书面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并须与原件核对)。
2、房屋所有权证及附图复印件并须与原件核对。
3、提供改造前实景照片。
4、委托设计单位制作彩色立面效果图,效果图应采用实景嵌入形式,反映与周边建筑的关系和周边建筑的风格、风貌、色彩等,标明建筑外观风貌改造色彩和材质,效果图均为白天效果图。
5、有光彩工程的建筑外观风貌改造,还应制作建筑光彩工程设计方案,同时向市城管执法局递交同步建设光彩工程并纳入市政府集中控制系统的承诺书。
6、其他相关材料。
(三)审查工作程序
1、申请人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建筑外观风貌改造申请,由市城乡规划局对建筑外观风貌改造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2、涉及店招店牌、光彩工程、市容市貌的,申请人应持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同意的建筑外观风貌改造方案到市城管执法局办理相关审查手续;涉及光彩工程的,申请人应持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同意的建筑外观风貌改造方案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相关审查手续。
3、建筑外观风貌改造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上或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以及公共安全的,申请人应持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筑外观风貌改造方案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管理审批手续。
4、需临时占用道路进行建筑外观风貌改造施工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市城乡规划局审查通过的建筑外观风貌改造设计方案等手续到市城管执法局办理临时占道施工手续,建筑外观风貌改造过程中,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
五、严格竣工核实
建筑外观风貌改造完工后,申请人应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规划核实;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外立面改造项目,在通过规划核实后,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竣工验收。
六、强化执法监督
(一)严格执法管理。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筑外观风貌改造方案审查通过后六个月内未施工的,审查通过的文件自动失效。对未经审查通过或擅自改变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实施改造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查处。如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二)严格责任追究。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涉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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