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5-00024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5-02-09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15〕4号 | 公文种类 | 意见 | ||
成文日期 | 2015-01-29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高速公路及沿线风貌建设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高速公路及沿线风貌管理,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窗口展示平台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高速公路及沿线风貌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
(一)规划先行,突出特色。坚持以规划为引领,在设计、建设、控制及保护等环节充分体现当地经济发展、历史传统、自然生态和地域文化特色,特别要注重展示东坡文化、长寿文化、大雅文化、生态文化、竹编文化等本土文化,避免“千路一面、千站一貌”,充分发挥好高速公路的窗口展示平台作用。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区县政府是高速公路风貌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引导和动员高速公路业主公司、沿线企业和农户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形成齐抓共管、和谐共建的建管模式。
(三)属地负责,条块结合。各区县(园区)要切实负起对所辖区域内的高速公路路段风貌的建设管理责任,市级相关部门要做好规划、指导和督查,形成权责明晰的责任体系。
二、工作要求
高速公路及沿线风貌建设管理范围包括: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基本服务区和拓展服务区)、收费站(含收费站天棚和收费站房)、交通标志(含旅游标志)、沿线建筑物及广告牌、互通范围的景观和绿化。工作要求为:
(一)服务区和收费站。建筑风格要充分融入历史和地域文化特色,建筑物要美观、大气、精致。
(二)交通标志。设置要安全、协调、美观、清晰,样式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执行。
(三)沿线建筑物。在城市、乡镇及园区规划区范围内,高速公路两侧封闭区向外100米可视范围内,不得新建除绿化、文化景观及城市必要附属设施外的其他建筑物,已建成的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迁建或风貌塑造;100—500米范围内的可视建筑风貌应协调、美观。
在城镇及园区规划区范围外,高速公路两侧封闭区向外150米可视范围内不得新建农房和其他建筑物,已建的农房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实施迁建,近期暂不能迁建且在可视范围内的贫困户住房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改造;已建的建筑物应实施迁建,暂不能迁建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风貌塑造。
(四)沿线广告牌。广告设置要整齐划一、美观大气、安全牢固,符合规划设置要求。高速公路沿线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要合理分配,在重要节点、重点区域应设置公益广告,龙门架原则上只能设置公益广告。
(五)互通范围内的景观和绿化。应充分考虑当地自然地貌和气候条件,结合本地地域和文化特色进行设计和打造。
三、组织实施
(一)服务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分为基本服务区和拓展服务区。基本服务区由高速公路业主公司负责实施,在规划设计环节要充分征求所在地区县(园区)意见,设计方案完成后报市建筑艺术审查委员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联席会审议后,由高速公路业主公司按程序报交通运输厅审批并实施。在符合条件的区域鼓励打造拓展服务区,由所在地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设计方案在征求高速公路业主公司意见后,报市建筑艺术审查委员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联席会审议后,按程序报批实施。
(二)收费站。对已建需改造的收费站,由所在地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改造设计,设计方案征求高速公路业主公司意见后,报市建筑艺术审查委员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联席会审议,并按程序报交通运输厅批准,建设实施由所在地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高速公路业主公司协助。新建收费站由高速公路业主公司负责规划设计,由所在地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就建筑风貌与高速公路业主公司协商并提出具体要求,设计方案报市建筑艺术审查委员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联席会审议后,由高速公路业主公司按程序报交通运输厅审批并组织实施。
(三)交通标志。高速公路交通标志(含旅游标志)由高速公路业主公司负责规划设计,设计方案需征求所在地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意见,其中,旅游标志需征求市旅游局意见,再按程序报批并实施。4A级以下景区旅游标志,由所在地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规划设计,并征求高速公路业主公司和市旅游局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四)沿线建筑物。沿线建筑风貌控制由所在地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其中,城市、乡镇和园区规划区范围内,临高速500米可视范围内的新建建筑物方案设计及100米可视范围内需进行风貌改造或塑造的建筑物方案设计需报市建筑艺术审查委员会评审,并报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联席会审议;对100米可视范围内已建建筑物应制定迁建计划,对暂不能迁建且因技术、功能或行业规定等原因确不能实施风貌改造和塑造的,由所在地区县政府报市城乡规划局批准。规划区外的建筑物控建、改造和迁建,由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高速公路沿线建筑物风貌改造或塑造规划方案,报市建筑艺术审查委员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联席会审议。
(五)沿线广告牌。高速公路两侧30-1000米区域、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两侧50-1000米的广告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并征求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高速公路业主公司等相关单位意见,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牌设置按属地原则经规划、城市管理、工商等相关部门批准后由广告牌权属单位组织实施。
(六)互通范围内的景观和绿化。对已建需改造的互通景观和绿化,由所在地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改造设计,设计方案征求高速公路业主公司意见后,报市建筑艺术审查委员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联席会审议,建设实施由所在地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高速公路业主公司协助。新建互通的景观和绿化由高速公路业主公司负责规划设计,由所在地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就风貌建设与高速公路业主公司协商并提出具体要求,设计方案完成后报市建筑艺术审查委员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联席会审议,由高速公路业主公司按程序报交通运输厅审批并实施。
四、完成时限
对已建高速公路通往城区及主要景区且需要进行风貌改造的收费站和互通景观绿化,改造工作应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其余收费站和互通景观绿化改造应结合实际,力争在2016年底前完成;已建成的高速公路交通标志完善工作应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沿线近期可迁建的农房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力争在2016年底前完成;沿线贫困户农房改造应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沿线的其它建筑物可迁建的应制定计划,力争在2016年底前完成,需进行风貌改造或塑造的,应在2015年底前完成;已设立的广告牌不符合本意见和广告规划要求的,要按照责任权属,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对在建或拟建高速公路,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风貌建设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完成。
五、督促检查
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风貌建设的指导和督查,其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服务区、收费站、沿线标识标牌、互通景观绿化风貌建设的指导和督查;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沿线建筑物风貌建设的指导和督查(不含农房迁建和贫困户农房改造);市委农工委负责对农房迁建和贫困户农房改造的指导和督查。市政府督查室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督查。
各责任主体单位要切实履责,迅速展开各项工作。具体工作计划于2015年3月底前分别报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委农工委分别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9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6日印发
【关闭窗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