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4-00142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4-12-22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14〕71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4-12-16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规定》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
眉山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市,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逐步养成自觉学法、遇事找法、办事依法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的意见》(川府发〔2014〕7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安排专门时间学习相关法律、法纪和政策规定等。每月学法不少于2次,每次时间不少于20分钟;每年开展专题学法活动不少于2次,每次时间不少于1.5小时。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以下简称“会前学法”)由参加和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 会前学法主要学习下列四个方面内容:
(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民事、刑事基本法律;
(三)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经济法律、法规;
(四)规范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
(五)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纪条规。
第五条 市司法局负责拟定年度会前学法计划,确定承办部门和授课人员,并按学法计划组织和指导授课人员做好授课准备,提高授课质量。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前学法的统筹安排,做好与承办部门和授课人员的沟通衔接,并将会前学法内容提前通知参加学法人员。
第七条 参加会前学法人员应在会前结合分管工作做好自学,提高会前学法的针对性,确保学法效果。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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