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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4-0013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4-12-22
 文  号  眉府办发〔2014〕67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4-12-16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4-12-16 眉府办发[2014]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


  眉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市级园区,岷东新区,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砂石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经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签订的政府合同。

  (四)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五)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六)资助、补贴等合同。

  (七)招商引资合同。

  (八)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

  (九)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诚信、合法、公平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的安全,促进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五条 订立政府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磋商。承办部门负责组织与合同相对方的磋商工作,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资信依据,并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事项进行充分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调查;在磋商过程中,应当有本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属重大政府合同的,可以邀请政府法制部门参与。

  (二)合同文本的拟定。承办部门负责拟定合同文本,应当认真研究签约事项,对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进行认真审查。

  (三)风险论证。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论证,必要时可以听取部门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的意见。属重大政府合同的,应当有部门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书。

  (四)合同的审定。经合法性审查后,以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一般性政府合同,由承办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涉及重大事项的政府合同,应当报政府审定;以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五)合同的签署。政府合同经批准后,由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第六条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必须进行合法合规及合政策性审查,否则不得签订。

  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负责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主体应当适格,合同订立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合同内容应当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政策。

  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同时对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合同内容的公平性、合理性提出意见。

  第八条 政府法制部门对承办部门送审的政府合同,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重大政府合同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九条 送审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附件。

  (二)承办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承办部门对合同经济、技术和社会风险方面的分析和论证材料。

  (三)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审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认为需补充送审材料的,应当在首次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对政府合同进行修改。

  承办部门对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复审。

  政府合同的审查意见仅限于政府部门内部工作使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合同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对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送政府法制部门再次审查。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合同履行、变更、违约、争议中的有关问题,并将合同履行情况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政府合同在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审查意见。

  (六)合同履行中的往来函件。

  (七)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承办部门应当安排专人妥善保管政府合同档案。

  一般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10年以上,重大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订立之日起永久保管。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合同风险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五)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六)其他可能出现合同风险的情形。

  以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以及重大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形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政府报告,并提出应对方案。

  第十六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纠纷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政府合同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依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合同相对方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及时做好答辩、反诉、举证等应诉工作,防止因证据灭失、应诉期限过期等不当行为而导致的败诉风险。

  第二十条 在政府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政府或其工作部门一方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无正当事由未采纳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意见的。

  (四)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的。

  (五)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六)在诉讼、仲裁过程中,因证据灭失、诉讼期限过期、举证期限过期等诉讼、仲裁不当而导致败诉的。

  (七)在纠纷处理中,擅自放弃属于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八)擅自泄露内部的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往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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