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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4-0009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4-10-21
 文  号  眉府办发〔2014〕36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4-10-14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4-10-14 眉府办发[2014]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行动的通知》(川府发〔2013〕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4〕10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眉山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

  附件:1.眉山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 眉山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4日


  附件1

  眉山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4年底前,建立健全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区县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责主抓、乡镇交管办具体落实、公安交警业务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安全联组)自我管理的运行机制,建立一支执勤装备齐全、业务熟悉、管理规范的常态化专职队伍,形成工作机制完善、机构人员落实、管理制度健全、经费保障到位、考评问责逗硬的工作格局,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二、工作措施

  (一)突出抓好乡镇交管办建设。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乡镇交管办建设,把乡镇交管办建设作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主要抓手,切实按照乡镇交管办建设标准,将交管办人员、经费、设备、装备保障到位,制度建设、工作职责等落实到位,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重点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各区县要加大农村道路路面管控力度,形成以乡镇交管办牵头,以公安派出所为依托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巡查机制,重点查纠非法接送学生车辆、面包车、拖拉机、低速汽车、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切实降低路面交通违法违章发生率。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公安厅《四川省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定(试行)》(川公交〔2007〕93号)要求,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三)切实加大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各区县政府要组织乡镇和交通、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认真排查,建立明细台账,制定整治计划,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快实施道路侧栏安保工程,逐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今后,新建道路要按要求同步建设配套安防工程。

  (四)着力加强农村道路管理养护。各区县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投入必要的养护资金和日常管理补助,做到管养责任落实、机构人员配备、制度制订执行、资金筹措管理、监督检查考核“五个到位”,提高管养能力、路况水平、服务质量。

  (五)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各区县政府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制度,制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引导农村客运车辆公司化、公交化和片区化经营。要合理布局设立站点,安排车次和线路,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更加方便的条件。

  (六)切实强化摩托车交通管理。各区县政府要完善惠民政策,落实便民措施,大力推行“带牌销售”和下乡服务,进一步强化农村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强化工作保障,扎实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督导检查,坚持暗访与明察相结合,定期深入重点乡镇进行督导检查,要强化考评问责,逗硬奖惩,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收到实效。要进一步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切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2

  眉山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为深入推进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一)各区县、乡镇政府要建立本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机)、安监、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宣传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原则上各区县每季度召开1次,乡镇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适时召开;落实相关法律政策,处理辖区重要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定点联系制度

  (一)建立各区、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定点联系乡、镇交管办,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定点联系村、社区制度,参与、督促、指导、协调联系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二)联系部门分别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具体负责定点联系工作,定点联系工作至少每月开展1次。

  (三)定点联系单位和相关人员督促、协调、指导联系点工作不力,造成道路交通安全漏管失控、秩序混乱,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三、宣传教育制度

  (一)各区县、乡镇负责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乡镇交管办具体抓,并确定1名以上宣传员,具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经常性深入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学校、村组、社区和货运源头、场站等重点场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区县安监、公安交警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加强业务指导。

  (二)乡、镇交管办要完善交通安全学习制度,健全学习台账,每季度集中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政策和安全知识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中小学生每学期不少于2个课时。

  (三)要以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综合整治工作等为主要内容,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宣传栏,专项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四)乡、镇交管办要组织开展辖区村(社区)、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村(社区)、交通安全学校创建活动。

  四、劝导管理制度

  (一)各区县国省道、重点县道及旅游线路沿线乡、镇要根据辖区实际,确定不少于2个重点村,其余乡、镇确定不少于1个重点村。各重点村要根据车辆、行人等交通情况,选择重要路口或点位设立劝导点,每个劝导点要设立醒目标志标牌。

  (二)重点村每个劝导点配备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员1-2人。劝导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合同存档备查。

  (三)要为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员落实必要的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和反光背心、口哨、臂章、记录本等物品。

  (四)劝导员要针对乡镇逢场天和节假日人流、车流量大的情况,重点突出农村客运超员,面包车非法营运,三轮车非法载人,电动车、摩托车无牌无证、不戴安全头盔、超载,运输型拖拉机超载、人货混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劝导、纠正,并做好工作记录。

  (五)劝导员在道路上设点劝导、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坚持合法、公正、文明、规范、理性原则,着统一服装和反光背心,佩戴规定的执勤装备和统一制作的工作证,并选择安全可靠、道路宽阔、视线良好且不妨碍交通的合适地点,摆放必要的锥形筒和劝导标牌。

  (六)辖区出现交通堵塞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劝导员要及时妥善处置,第一时间报告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并协助交通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善后赔偿调解工作。

  (七)乡、镇政府要强化劝导员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法律法规培训学习,不断增强劝导员的法律意识和劝导、纠正交通违法行为能力,严格规范执勤行为。

  (八)劝导员要严守法律法规要求,严禁收取罚没款。一经发现,从严惩处,构成违法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问责制度

  (一)各区县、乡镇及相关部门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到位,工作不力,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管理混乱、漏管失控,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将按照《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川府发〔2014〕20号)等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发生较大以上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述职,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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