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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4-0008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4-08-14
 文  号  眉府办发〔2014〕32号  公文种类  意见
 成文日期  2014-08-10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主动公开 2014-08-10 眉府办发[2014]32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28号)精神,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监管责任  
 
  (一)严格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区县政府对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实行行政首长统筹、分管领导主抓,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力量配备、经费投入、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建设。建立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对市级部门和区县、乡镇政府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建立督查督办和考核奖补机制。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农业、畜牧、水务部门要履行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市级做好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抽检、标准体系完善、督促检查、交叉执法等工作。区县做好重点监管对象档案建立、安全技术推广、监管执法和品牌培育等工作。乡镇做好农民培训、投入品使用指导、日常巡查、产地准出服务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商务、工商、交通运输、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收储运环节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做好农业投入品监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做好产地环境监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督办职能,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对责任不明确的要及时予以明确。  
 
  (三)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全面建立生产经营责任制和承诺制,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对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建立内控制度,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严格落实产地管理、生产管控、生产记录、包装标识等质量控制措施,设立质量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开展自律性检测,或委托有关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测;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和营销经纪人,对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分散农户也要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二、完善监管体系  
 
  (一)理顺行政监管体制。2014年底前,市、县(区)、乡(镇)三级要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落实岗位人员,规范工作制度,形成运行高效的监管中坚力量。2015年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全市所有村社全面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制度,开展宣传、巡查、检测和产地准出服务等工作。市级农业、畜牧、水务部门负责制定监管有关制度、计划、措施、标准,协调跨区域跨部门监管等重大问题,指导各区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检查基层监管措施的落实。区县农业、畜牧、水务部门统一负责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监管各项措施,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标准,督促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  
 
  (二)理顺执法检查体制。按照“有依法设立的执法机构,有相对稳定的执法队伍,有适应需要的执法装备,有比较稳定的执法经费,有健全管用的规章制度”的目标,加强各级农业、畜牧、水产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畜牧、水产综合执法范围,加强日常巡查,开展专项整治,有效解决违法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瘦肉精”、三聚氰胺、抗生素和制假售假以及收储运环节非法添加等突出问题。建立检打联动机制,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及时立案查处。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惩犯罪行为。曝光典型案件,实行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市农业、畜牧、水产执法机构,主要负责查处跨区县跨部门重大违法案件,督促检查指导区县综合执法案件查处。区县农业、畜牧、水产执法机构,对辖区内的农兽药、肥料、种子、饲料等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实行统一执法,负责查处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  
 
  (三)理顺检验检测体制。坚持农产品质检机构公益性定位,到2015年,完成种植业、养殖业检验检测职能和资源的整合,运行体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加快实施国家农产品质检站项目建设,完成市农业质量检测中心和6个区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硬件建设、计量认证和机构考核;全市所有乡镇监管站配齐农残速测仪及辅助设备,开展日常检测;各级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加大“菜篮子”和大宗粮油产品监测力度,构建覆盖主要生产基地、涵盖收储运环节的监测网络。重点做好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监测,积极开展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瘦肉精”、抗生素、致病性微生物、生物毒素监测。市级以例行监测为主,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风险因子,排查风险隐患。区县重点开展监督抽检,查处违法行为。乡镇做好产地准出服务检测,监控生产活动。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严格生产源头治理。依法做好农业投入品登记、生产和经营管理,规范农资交易行为,打击农资流动商贩,严格管控植物生长调节剂。探索农药经营许可,严格售前检查备案;严格高毒农药管控,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等制度。大力推广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定时降解农药、有机肥、畜禽饲养及水产养殖安全投入品。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污水处理厂建立污泥农用监管制度。有序推进禁止生产区域划分及产业结构调整。治理农村面源污染,切断污染物进入农产品生产链条。启动耕地休养生息、重金属污染修复、农业废弃物回收试点。加强作物秸秆、人畜粪便等综合利用。  
 
  (二)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加快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规范和标准。落实农业投入品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科学合理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在农林牧渔等产业项目建设中,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把标准化生产作为重要建设内容,纳入考核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等给予支持。  
 
  (三)强化畜禽屠宰和奶站监管。严格畜禽屠宰厂(场)管理,加强检疫检验监管,监督企业做好畜禽产品购销台账管理,建立检疫检验登记、质量检测、病死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推行生猪养殖保险制度。强化生鲜乳质量监管,严格规范奶站资质条件,落实生产、收储、运输记录和质量检测记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动物、注水及非法添加等行为。  
 
  (四)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大力推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市级政府依法公布准入产品种类、市场类型。区县政府明确市场准入条件、落实部门责任。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负责产地准出监督管理。生产主体开展产品自检或委托检测,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地证明。乡镇核查产品质量、核实产地信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强化畜禽产地检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市场准入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建立农产品准出、储运、准入无缝衔接机制,以市场准入倒逼产地准出。落实准出准入检测补助。  
 
  (五)推进农业品牌化建设。实施以保障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农业品牌发展战略。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登记,积极支持农业品牌创建,各地对新获准认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可以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政策。推行农产品包装标识上市,设立品牌产品销售专柜、专区或放心店。强化证后监管,建立退出机制,增强品牌公信力。  
 
  (六)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市、区县统一权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优先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生猪纳入追溯范围,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追溯试点,逐步实现全市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全环节可追溯,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和便捷性。  
 
  (七)深入开展宣传和科普教育。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开展科普宣传和实用技术培训。引导消费者树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意识,增强辨别假冒伪劣农产品能力。教育生产经营者诚实守信、克己守法。重视舆情反映,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责任意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农业产业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严格执法监管和推进标准化生产两手抓,努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强化条件保障。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检测、执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加快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机构建设,确保工作有场所、服务有手段、下乡有工具。要切实强化人员配备,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力量只增不减。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在户籍、职级职称晋升、有毒有害津贴等方面制定鼓励政策。  
 
  (三)强化工作落实。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履职尽责,提升监管水平。要严格兑现责任奖惩,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发生重大问题实行上级负责人对下级负责人的约谈制度和上级监管部门对地方政府的情况通报制度;对监管不力、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问责。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0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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