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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4-0007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4-07-11
 文  号  眉府办发〔2014〕28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4-07-08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暂行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4-07-08 眉府办发[2014]28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眉山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暂行办法》已经市委第70次常委会、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8日

  眉山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城市产业布局,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生活品质,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坚持“规划控制、政府引导、企业自愿、政策驱动、依法依规”的原则,实施眉山城市规划区“退二进三”战略,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实现集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城市规划区工业企业”是指眉山城市规划区82平方公里(除东坡区泡菜产业园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经开区新区和崇礼开发片区外)已建成区范围内未进入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工业企业”)。

  第四条 实施途径。

  (一)对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工业企业,依法予以破产关闭。

  (二)对高污染、高耗能、低效益,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依法予以淘汰关闭。

  (三)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鼓励企业就地整体转性。

  (四)按产业定位要求,鼓励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调迁入园。

  第五条 实施程序。

  就地转性或搬迁入园的工业企业,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报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企业按程序启动实施。

  第六条 配套政策。

  (一)在眉山城市规划区82平方公里(除东坡区泡菜产业园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经开区新区和崇礼开发片区外)已建成区范围内未进入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申请批准后可享受“退二进三”补助政策(具体政策见附件《鼓励眉山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退二进三”的土地配套政策》)。

  (二)工业企业根据《眉山市产业园区“十二五”发展规划》,自愿调迁进入市内相应工业园区的,享受所在园区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三)城市规划区除产业园区外,今后不再新批工业企业,不再新上工业技改项目,工业企业不得实施原地扩张。

  (四)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区能源消耗定额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放的工业企业,一律“零容忍”,坚决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条 责任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委。不再批准城市规划区内新设立工业企业备案核准的行政许可项目。负责指导拟定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退二进三”的转性项目。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符合“退二进三”条件的工业企业清理,不再新批准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备案核准的行政许可项目。负责指导搬迁入园工业企业的产业准入和产业结构调整。

  (三)市财政局。负责把关审核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税收收入基数,保障搬迁工作经费。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区内“退二进三”工业企业职工的保险缴纳手续工作。

  (五)市国土资源局。不再新办理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的所有国土手续。负责组织开展规划区内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土地的评估、处置等工作。

  (六)市环境保护局。不再受理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环评申请。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实行顶格处罚。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不再办理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的房屋建设报建。不再为新修建(含改扩建)房屋办理初始登记,办法施行前已竣工的除外。

  (八)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退二进三”工业企业的城市管理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九)市城乡规划局。不再新批城市规划区(产业园区除外)工业用地建设项目。

  (十)市安全监管局。不再受理城市规划区内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工业企业安评申请。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的综合安全监管、协调、督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

  (十一)市工商局。不再办理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的工商核准、登记、注册等手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退二进三”企业工商的登记、变更或注销工作。

  (十二)市国税局。负责依法核实征收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税收,协调税收关系的转移。

  (十三)市地税局。负责依法核实征收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税收,并按税收管辖权进行管理迁移。

  (十四)国网眉山供电公司。一律不再新批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供电方案和新增供电负荷。负责全面检查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安全用电情况,对私拉乱接、用电设施不规范等不安全用电行为,报请市级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五)东坡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除东坡区泡菜产业园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经开区新区和崇礼开发片区外)“退二进三”工作,负责相关问题协调和政策落实。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附件:鼓励眉山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退二进三的土地配套政策


  附件

  鼓励眉山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

  退二进三的土地配套政策

  第一条 为更好实施城乡规划、保护环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推进工业企业集中、集约、集群发展,鼓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实施旧城改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配套政策。

  第二条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规划管控、依法强化”的原则,实施眉山城市规划区“退二进三”战略,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实现集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眉山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原址工业用地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置:

  (一)政府储备重新出让。由工业企业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收购储备。符合出让条件的,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变更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由工业企业申请,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变更土地用途。工业企业按照两类用途市场评估价的差额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 申请办理“退二进三”土地手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用地单位原使用的工业用地必须符合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按城市规划进行成片开发建设的三产用地。

  2.用地单位原使用的工业用地必须具备合法的用地手续。

  3.用地单位原使用的工业用地无查封冻结、抵押等情况;涉及闲置土地等原因正依法查处的情况和对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宗地不予受理。

  第五条 政府收储土地重新出让办理程序

  1.由用地单位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交收储土地申请。

  2.市国土资源局致函市城乡规划局,由市城乡规划局提供申请收储土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3.对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且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宗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用地单位共同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不动产进行评估,确定收储价格,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签订收储协议。

  4.符合出让条件的宗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新规划设计条件组织实施招拍挂。公告起始价不得低于该区域新用途基准地价,且不得低于新用途基准地价40%和协议收储价格的总和。

  5.收储土地拍卖成交后,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收储协议支付搬迁企业收购款,搬迁企业必须按收购协议约定完成企业搬迁,交付土地,交还原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第六条 变更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程序

  1.由用地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变更土地用途申请。

  2.市国土资源局致函市城乡规划局,由市城乡规划局提供申请变更用途宗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3.对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且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宗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和用地单位共同委托有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测算,计算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予以收缴。

  4.用地单位按照政府审批同意的标准全额交清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第七条 奖励措施。

  鼓励工业企业主动进入园区发展,改善城市环境面貌。对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新用途发展第三产业的,按原址土地使用权类型给予下列奖励。

  1.划拨土地使用权类型,按申请变更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总额(扣除计提的专项资金后)的50%给予工业企业搬迁补偿奖励。

  2.出让土地使用权类型,按申请变更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总额(扣除计提的专项资金后)的55%给予工业企业搬迁补偿奖励。

  第八条 奖励资金,在财政预算收入中列支。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收缴,企业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资金奖励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复核后报财政在30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九条 眉山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搬迁进入眉山市范围内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发展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园区管委会优先安排用地,用地面积按照《建设用地定额》核定,土地出让价格执行各园区同类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配套政策中的“眉山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是指眉山城市规划区82平方公里(除东坡区泡菜产业园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经开区新区和崇礼开发片区外)已建成区范围内未进入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

  第十一条 本配套政策中市委、市政府授权东坡区政府管理的范围和东坡区直属企业单位涉及的工业企业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收益归东坡区政府。

  第十二条 本配套政策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土地配套政策。

  第十三条 本配套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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