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4-00067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4-07-07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14〕27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4-07-04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创业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眉山市创业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创业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4日
眉山市创业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大力推动创业就业惠民年活动,提高市政府每年2000万元创业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现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创业贴息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宾馆、美容等行业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行业以外的所有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承办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 创业贴息资金补贴范围
第五条 全市新发放的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市财政承担12%,区县财政承担4%;扩权强县自行承担贷款贴息资金。
第六条 全市认定的或正在享受贴息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由原来的15%调升到50%(不包括扩权强县),中央财政和区县财政仍分别按25%予以贴息。调整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基准利率100%予以贷款贴息。
第三章 创业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填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补贴明细表》,送担保机构核对。
第八条 担保机构收到经办银行送达的申报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意见。
第九条 经办银行将附有担保机构核对意见的申报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包括:贷款计收利息清单、贷款的有效凭证、贷款发放凭单等。申请材料由财政部门审核后留档备查。
第十条 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报送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后,对贴息资金发生额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微利项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业;
(二)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借款人申请材料、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三)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
经办银行在贴息资金申报过程中,应做到材料齐备,数据准确。对因经办银行工作失误造成财政贴息资金的超支,财政部门将采取措施追回已贴资金。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将采取措施追回贴息资金,提请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权。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应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做好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工作,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并做好申报材料的归档和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试行一年。
附件: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补贴明细表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补贴明细表 | |||||||
编报单位: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借款人姓名(小企业名称) | 贷款发放银行 | 贷款发放时间(年月日) | 贷款金额 (万元) | 贷款期限(年) | 贷款年利率(%) | 年末贷款余额(万元) | 创业贴息资金补贴金额(元) |
一、个人微利项目贷款情况 | |||||||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情况 | |||||||
合 计: |
附件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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